張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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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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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980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忠縣人民法院 2015-10-15
原告張XX,男,漢族,住忠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忠縣,組織機構代碼70944375-7。
負責人霍之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駿,男,該公司職工,住忠縣,系特別代理。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由審判員付榮慧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7月4日下午,原告在忠縣某村委會的建筑工地務工時,因三樓上橫擱掛跳木棒折斷落下砸傷原告。之后,原告到忠縣人民醫(yī)院、解放軍第三軍醫(yī)大學新橋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出院后經忠縣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八級傷殘。忠縣某村委會為工地務工人員投保了法定十級傷殘保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但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時,被告只同意給付15000元的殘疾保險金。被告對原告的賠償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在限額200000元內予以足額賠償,而不是按照被告自行設定的7.5%的比例予以賠償。因為合同對此并無約定,并且在投保人投保時,被告未履行免責告知義務,所以被告賠付的金額應當為8332元/年X20年X30%=49992元。同時被告還應支付鑒定費1300元。訴請判令:1、被告支付殘疾保險金49992元及鑒定費13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1、原告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告已經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足額賠付了醫(yī)療費及殘疾保險金;2、被告不同意支付鑒定費,因原告自行鑒定,被告并不知情,并且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3、本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某村委會,在投保時,被告已經告知發(fā)生保險事故應當如何賠償,并就免責條款等內容向投保人履行了說明提示義務,投保人還在投保單上加蓋公章進行了確認;4、原告按照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計算被告應賠付的保險金額是錯誤的,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計算。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忠縣某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忠縣某村村民委員會,被保險人人數(shù)為10人,投保的建筑工程名稱為某村九組九戶居民點;投保險種為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附加法定傷殘鑒定標準保險(2013版)和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2013版),每個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210000元,其中意外死亡傷殘保險金額為200000元,意外醫(yī)療保險金額為10000元;保險期間從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保險費3000元。在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第三條中約定: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在附加法定傷殘鑒定標準保險(2013版)條款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約定:八級傷殘的賠付比例為7.5%。合同簽訂后,忠縣某村村民委員會依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保險費3000元。2014年8月4日,經忠縣某村村民委員會申請,被告同意保險期間延長至2015年3月12日止。
2014年7月4日下午,原告在某村九組九戶居民點務工時,因三樓上橫擱掛跳木棒折斷落下而被砸傷。之后,原告到忠縣人民醫(yī)院以及解放軍第三軍醫(yī)大學新橋醫(yī)院治療。經原告申請,重慶市忠縣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12月20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載明: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原告的損傷評定為八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13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按照200000元X7.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殘疾保險金15000元。原告認為被告未足額賠付殘疾保險金,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4年3月13日,在忠縣某村村民委員會向被告申請投保時填寫了投保單,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欄內,記載內容如下:“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茲聲明所填上述內容(包括投保單及投保附件)屬實。本人已經收悉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并已取得被保險人或或其法定監(jiān)護人同意,申請投保。”投保人簽章處加蓋了忠縣某村村民委員會印章。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以及原告提供的重慶市忠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1300元的發(fā)票、保險單及支付保險費的發(fā)票;被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忠縣某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投保人已依約支付保險費。原告在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因保險合同中已約定傷殘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以及八級傷殘的賠付比例為7.5%,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殘疾賠償金為200000元X7.5%=15000元,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殘疾保險金15000元,故被告不應再支付。因保險合同中未約定鑒定費系被告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故對原告自行鑒定產生的鑒定費被告不應支付。原告主張因被告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故保險條款中關于八級傷殘按照7.5%的比例賠付殘疾保險金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計算殘疾保險金。經審查,在忠縣某村村民委員會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時,其在投保人聲明欄內加蓋公章確認被告已經就保險條款的內容進行了說明和提示,投保人已經收悉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并無異議。故原告主張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殘疾保險金49992元及鑒定費1300元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殘疾保險金49992元及鑒定費1300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41(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付榮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