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孫某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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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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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78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巫山縣人民法院 2015-11-02
原告孫某某,
原告暨原告孫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彭X(系孫某某母親),女,漢族。
原告孫某,
原告張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勇(系特別授權),重慶江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組織機構代碼75624841-X。
負責人石合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駱明太,重慶市巫山縣維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X、孫某某、孫某、張某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龔秀玲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5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黎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駱明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彭X、孫某某、孫某、張某訴稱,陳某甲于2014年7月24日在被告處投?!捌桨步ㄖこ虉F體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和殘疾”。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25日零時起至2015年2月24日二十四時止。意外傷害身故和殘疾保險費合計6000元。如被保險人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依約定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投保上述保險后,按照約定支付了保險費。2014年10月5日,陳某甲駕駛鏟車鏟土時,不慎連人帶車翻下山坡,造成陳某甲當場死亡。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意外險及健康險客戶理賠通知書》,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國《保險法》相關法律法規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損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現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險金額4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就重慶卿華建筑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保平安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實;2.本案中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陳某甲的死亡原因屬特種作業導致死亡。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重慶卿華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填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投保單(團體)》,載明“……特別約定:14、……8、未取得對應的特種作業證書進行特種作業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為除外責任,但無高處作業特種證除外,特種作業定義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為準?!?0、其它事項雙方按《平安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條款》規定履行。”重慶卿華建筑有限公司在特別約定處蓋章。同日,重慶卿華建筑有限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8280元。同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重慶卿華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號11801001900136970844),該保險單中亦載明上述特別約定的內容,約定保險期限為7個月?!镀桨步ㄖこ虉F體意外傷害險條款》載明“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十一)被保險人未取得對應的特種作業證書進行特種作業操作。特種作業的相關定義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最新《意外險及健康險客戶理賠通知書》為準。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傷殘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該保險條款對上述第六、七條文字加粗加黑。
2015年4月10日,巫山縣公安局巫峽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2014年10月5日上午8時許,我所接110轉警巫峽鎮西坪村3組一施工工地一推土車輛翻下土堆造成推土車駕駛員陳某甲當場死亡(陳某甲,身份證號碼:51222719760405XXXX,戶籍地重慶市巫山縣某鎮某號某幢某單元6-X)……,情況屬實。”2015年4月16日,巫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證明一份,載明“根據巫山縣公安局巫峽派出所于2015年4月10日提供的《報警案件登記表》、《情況說明》等證明材料顯示:2014年10月5日,陳某甲(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1222719760405XXXX,重慶市巫山縣某鎮某號某幢某單元6-X)在某鎮某村某組三并聯建房工地死亡。”死者陳某甲未取得鏟車操作證。
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2015年4月29日,被告作出《意外險及健康險客戶理賠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投保人:重慶卿華建筑有限公司被保險人:陳某甲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51222719760405XXXX經本公司審核決定,被保險人2014-10-0500:00:00因事故在保單11801001900136970844下不屬于保險責任,現做出如下理賠決定:1、不予給付保險金。2、本公司做出上述決定的理由是:根據保單特約:未取得對應的特種作業證書進行特種作業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為除外責任。本案被保險人駕駛鏟車出險,而無鏟車操作資格證,屬于特約約定的除外責任。本次歉難支付保險金。”
另查明,原告彭X系陳某甲的妻子,原告孫某某、孫某系陳某甲的兒子,原告張某系陳某甲的母親,陳某甲的父親已去世。
以上事實,有原告彭X、張某、孫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孫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被告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巫山縣公安局巫峽派出所出具的說明,巫山縣安監局出具的證明,陳某甲的死亡注銷證明,《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投保單(團體)》,《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發票,《平安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意外險及健康險客戶理賠通知書》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重慶卿華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相關保險,經被告即保險人同意承保后,保險合同成立,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投保單、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以及保險條款中第六條第(十一)項的約定,未取得對應的特種作業證書進行特種作業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保險條款中第七條第(三)項的約定,無有效駕駛證駕駛車輛遭受傷害導致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重慶卿華建筑有限公司在投保單的特別約定處蓋章,被告在保險條款中對載明的第六、七條責任免除條款進行加粗加黑,可確認被告盡到了合理的解釋說明、提示義務。陳某甲未取得鏟車操作證,符合被告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形。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彭X、孫某某、孫某、張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交納3650元,由原告彭X、孫某某、孫某、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龔秀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艾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