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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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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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荊州中民三終字第0019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7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農民。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陵縣。
負責人劉守釗,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覃XX,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荊州市。
負責人程尚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萬XX,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XX、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陵縣人民法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覃XX,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7月5日,黃XX雇請的司機陶侃駕駛鄂D×××××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沿219省道由南往北駛往六合垸農場。20時33分,當車行駛至134KM+50M路段時,將前方同向駕駛人力三輪車的受害人李書芹撞到,造成李書芹受傷后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于7月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系農業(yè)戶口,歿年滿75周歲。該事故經江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陶侃與李書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黃XX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7月7日,在交警部門、當地鎮(zhèn)政府等有關部門的主持下,就賠償問題與受害人親屬協(xié)商,先行賠償受害人親屬102000元(不含醫(yī)療費),并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該賠償款已按協(xié)議履行完畢。7月18日,黃XX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一致協(xié)議:由黃XX賠償受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124834.4元(含先行賠付的102000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高玉香的各項經濟損失應該為:死亡賠償金44335元﹤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8867元/年×5年=44335元﹥、喪葬費19360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8720元/年÷2=19360元﹥、醫(yī)療費22834.4元﹤憑票據﹥、辦理喪事交通費1000元(酌定)、搶救期間護理費142.5元﹤居民服務業(yè)26008元/年=71.25元/天×住院搶救2天=142.5元﹥、搶救期間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按荊州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住院搶救2天=1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酌定)。以上合計107771.9元。
黃XX與陶侃系雇傭關系,黃XX為雇主,陶侃為雇員。陶侃所持駕駛證為“C1”,屬于準駕不符。黃XX委托他人于2014年4月18日,為鄂D×××××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太平洋財保荊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18日;2014年4月15日,在人民財保江陵支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且為不計免賠率險覆蓋,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
黃XX一審訴稱:我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為了化解矛盾,于2014年7月7日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就賠償問題與受害者家屬協(xié)商,當天賠償受害人家屬102000元(不含醫(yī)療費)。2014年7月18日,我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一致協(xié)議:由我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124834.4元(含醫(yī)療費22834.4元),并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該賠償款已按協(xié)議履行完畢。在事故處理完畢后,我多次與承保公司協(xié)商理賠未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請法院判令:由太平洋財保荊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我已給付第三者的死亡賠償金44335元、喪葬費19360元、醫(yī)療費10000元、交通費1000元、護理費142.5元,并優(yōu)先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0元,計94837.5元;由人民財保江陵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我已給付第三者的醫(yī)療費1283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計12934.4元;
乙保險公司一審辯稱:駕駛人陶侃存在準駕不符的情形,黃XX作為保險標的車的所有人和被保險人,無權要求我公司賠付。本起交通事故已經提起兩次訴訟并裁定撤訴,為減輕訴累,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甲保險公司一審辯稱:駕駛人準駕不符,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鄂D×××××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太平洋財保荊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民財保江陵支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關系均依法成立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太平洋財保荊州支公司、人民財保江陵支公司應否免責。事故發(fā)生后,黃XX和受害人家屬在交警、當地政府有關單位主持下達成賠償協(xié)議,其金額沒有超出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具有較強的合理性。但是,黃XX雇請的司機陶侃存在準駕不符的情形,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諾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太平洋財保荊州支公司無賠償義務,既使先行賠償后,也有追償的權利。故黃XX按協(xié)議賠償之后,無權向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主張。事故車輛鄂D×××××號車主黃XX已按協(xié)議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的1萬元;在死亡賠償金限額內賠償的喪葬費19360元、死亡賠償金44335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護理費142.5元,計84837.5元;共計94837.5元由黃XX自行承擔。不足部分12934.4元(應賠償損失107771.9元-自行承擔部分94837.5元),因肇事司機與受害人李書芹承擔同等責任,即各自承擔6467.2元(不足部分12934.4元×50%)。肇事車輛鄂D×××××號車在人民財保江陵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且為不計免賠率險覆蓋。本案中,人民財保江陵支公司無證據證明已將保險條款交付給黃XX,并就免責條款向其做了必要說明。因此,準駕不符的免責條款對黃XX不發(fā)生效力。故人民財保江陵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黃XX6467.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黃XX損失6467.2元;二、駁回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黃XX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我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于準駕不符的免責條款,簽訂合同時沒有說明和提示,因此對我沒有約束力,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并依法改判。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黃XX存在準駕不符,這個行為符合我們簽訂的保險條款的免責情形,我們也盡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我公司部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答辯稱:1、黃XX與死者家屬的約定,不能約束我公司;2、準駕不符的情形是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情形,交強險的承保公司只是承擔墊付責任,最終責任主體還是黃XX。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依照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準駕不符的情形,保險公司仍應當向當事人進行賠償,但有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本案中黃XX與當事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實際賠付,但因其本身是侵權人,作為責任主體無權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且該規(guī)定為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是當事人約定的事項,故上訴人黃XX以未約定或約定時未明確說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當事人簽訂的是商業(yè)險,因未能提交簽訂合同時對準駕不符的情形免責進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證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24元,由上訴人黃XX承擔2500元,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92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時中
審判員 韓秀士
審判員 謝成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唐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