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寇XX、謝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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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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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烏民初字第53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2015-11-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克拉瑪依西路712號辦公大樓一、二層。
負責人:桑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隋XX,新疆元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寇XX。
被告:謝XX。
委托代理人:陳X,新疆旭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寇XX、謝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XX、被告寇XX、謝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8月16日,被告謝XX在原告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新A×××××號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2014年2月7日,被告人寇XX駕駛新A×××××號車在河南省舞陽縣境內發生傷人交通事故,事故后逃逸,造成第三人張秀卿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舞陽縣交警大隊認定,寇XX系無證駕駛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張秀卿親屬在舞陽縣人民法院對某保險公司及寇XX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1000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財產損失85元,共計120085元。經舞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85元。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支付了該款項。原告認為,被告寇XX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了墊付賠償款責任,實際駕駛人在原告墊付賠償款后應當向原告返還賠償款。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亦有過錯,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墊付的賠償款。現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寇XX向原告返還保險賠償款120085元;二、被告謝XX在上述賠償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寇XX辯稱:我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及請求沒有異議,愿意向原告進行賠償,但我現在沒有賠償能力。
被告謝XX辯稱:一、原告要求謝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車輛買賣屬于買賣關系,由物權法調整,機動駕駛人有無駕駛證屬于駕駛資格問題,由行政法調整。二、原告向受害人賠償的財產損失是自愿賠償的,原告對此費用不具有追償權?!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例》第22條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謝XX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新A×××××號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13日0時起至2014年9月12日24時止。
2013年8月26日,因謝XX雇傭寇XX等人為其工作,謝XX未能結清寇XX的勞務費,經協商,雙方自愿達成以謝XX的新A×××××號車折抵寇XX的勞務費的車輛轉讓協議,內容為:一、謝XX有長城牌商務轎車(謝XX買的二手車)一輛,車號為新A×××××號,目前車況尚好。二、謝XX拖欠寇XX勞務費,根據寇XX的意見,謝XX同意將自己的上述車輛作價人民幣35000元抵欠款抵給寇XX,寇XX對上述車輛狀況已經充分了解,對車況及車價均沒有異議。三、此車目前由謝XX購置有強制保險和商業險,自該車交付給寇XX后(2013年8月26日交付),由謝XX和寇XX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到保險公司辦理變更生效,如未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此車輛在交付后所發生的所有法律問題,均由寇XX個人全部承擔,與謝XX無關;如果寇XX事后發現此車輛交付(2013.8.26)之前遺留有違章等法律事務的,由謝XX自行解決。四、本協議經謝XX和寇XX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復印件與原告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4年2月7日,寇XX無證駕駛新A×××××號車在河南省舞陽縣境內由北向南行駛至220省道與皇十路交叉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張秀卿駕駛的自行車相撞,寇XX駕車逃逸,造成張秀卿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河南省舞陽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寇XX無證駕駛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張秀卿的親屬在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對寇XX及某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張秀卿親屬經濟損失120085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張秀卿親屬支付了該款項?,F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寇XX向原告返還保險賠償款120085元;二、被告謝XX在上述賠償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奔啊蹲罡呷嗣穹ㄔ骸搓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以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之規定,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賠償的,取得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由事故的過錯方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經雙方協商,謝XX將自己所有的新A×××××號車折抵給寇XX以沖抵冠永超的勞務費。車輛在實際交付后履行變更登記前,寇XX無證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秀卿死亡,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寇XX進行追償,而相關的法律法規未規定謝XX在車輛實際交付后履行變更登記前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其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謝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應當由侵權人寇XX承擔事故的最終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寇XX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20085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1.70元,減半收取1350.85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寇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員郭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米熱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