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于XX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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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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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33號 不當得利糾紛 一審 民事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5-10-19
原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萬X,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于XX,男,漢族,
原告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訴被告于XX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瑾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X到庭,被告于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原告根據出險時的報案記錄和被保險人于XX的索賠要求,支付被保險人于XX2100元人民幣,由被保險人于XX賠付給被侵權人李宸玉,但于XX至今未將賠款交付被侵權人。2015年4月26日,被侵權人李宸玉將原告、被告訴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該院根據(2015)昌民一初自第01004號判決書,再一次賠付李宸玉2000元,故于XX構成不當得利。原告多次聯系于XX,要求退回賠款2000元,但于XX置之不理。現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于XX償還原告不當得利200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于XX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借條、快錢付款憑證、(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04號民事判決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各一份,證明2015年1月25日,新BXXX20奧迪轎車與新BXXXCY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保險人于XX賠付2100元。后新BXXXCY汽車駕駛員李宸玉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訴,該院判決原告向李宸玉賠償修理費2000元,原告已實際履行。被告于XX未將原告前期支付的2000元給付李宸玉,故構成不當得利。被告于XX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
被告于XX未到庭,亦未提交證據。
經原告舉證及本院認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2015年1月25日,李宸玉(案外人)駕駛的新BXXXCY汽車行駛至昌吉市北京南路東升鴻福大飯店旁紅綠燈處,安彥有(案外人)駕駛的新BXXX20奧迪轎車從后方追尾造成李宸玉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安彥有向原告報案。2015年3月10日,原告向新BXXX20車輛登記的所有權人于XX(亦為被保險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2100元。李宸玉將車輛送至昌吉龐大全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并支出修理費3765元。2015年4月23日,安彥有向李宸玉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安彥有因2015年1月25日交通事故一案,欠李宸玉修車款3765元。同日,李宸玉訴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請求實際侵權人返還其墊付的維修費。該院經審理后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0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宸玉修理費2000元。2015年7月6日,原告向李宸玉支付賠償款2000元。后原、被告就2000元理賠款的返還事宜產生爭議,導致訴訟。
另查明:新BXXX20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新BXXX20奧迪轎車與新BXXXCY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將理賠款2100元給付被告于XX,但被告未將該理賠款給付李宸玉。后李宸玉就車輛維修損失訴至法院,原告就2015年1月25日的交通事故支付李宸玉維修費2000元,并已履行完畢。被告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了原告利益受損,屬于不當得利,故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不當得利20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甲保險公司現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元(減半收取),由被告于XX負擔(本案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在本案執行時按照判決書的數額由被告于XX一并向原告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若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申請執行的,本院則依法不予受理。
代理審判員 郭 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段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