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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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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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鐵民(商)初字第7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5-12-04
原告陳X,男,
委托代理人白楊,北京市信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羲明,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龍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穎,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振,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張博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的委托代理人白楊、徐羲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訴稱:2014年5月18日,原告在被告處為朋友劉雙幸所有的×××機動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計免賠率覆蓋上述各項,保險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零時至2015年6月15日二十四時止。原告按照保險合同向被告交納了相應的保費。
2015年4月5日下午6時許,原告駕駛×××長城牌汽車,沿張沽線向野狐嶺方向行駛過程中,由于地面有積雪,操作不當,車輛側滑翻車,造成車輛相關部位損失。事故發生后,原告作為該車輛的駕駛司機及被投保人撥打122、95511進行報警和保險報案,崇禮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科開具了事故證明。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進行救援,將車輛拖至購買的4S店進行維修,期間花費吊車費、拖車費共計4000元。事故車輛抵達4S店后,被告定損人員到現場進行了拍照。在定損過程中,4S店工作人員告知原告,被告只采用受損車體局部更換的維修方式進行定損,而這一維修方式只是將事故車輛的表面予以維修,表面看起來維修好了,但是在使用起來整個車體的強度和整體密封性會大不如前,4S店建議進行車體整體更換的維修方式。
原告就以整體修理方式與被告多次溝通,被告卻置之不理,原告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單方事故,在正規的4S店對汽車進行正常的修理,被告應當在保險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44360元、吊裝費1500元、施救費2500元,共計483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我司對×××車輛進行查勘定損,對其更換車身總成不認可,其可以通過修理的方式達到同樣效果,要求扣除此部分費用。對于施救費、吊裝費須提供施救和吊裝明細以及正規發票。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4年5月,陳X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被告簽發了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記載有:1、行駛證車主為劉雙幸;被保險人為陳X;2、車牌號為×××;識別代碼(車架號)為×××;發動機號碼為SMXXX57;3、承保險別包括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5800元,該險種不計免賠;4、保險期間為自2014年6月16日0時起至2015年6月15日24時止。
二、2015年4月5日18時10分,陳X駕駛被保險車輛沿張沽線冰雪路面由南向北行駛至崇禮縣獅子溝鄉十一號梁村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車輛側滑翻車,造成車輛相關部位損壞。
三、被保險車輛在北京連成鵬汽車配件有限責任公司維修,共花費維修費44360元。被告對維修項目中更換車身總成一項不予認可,被告認為車身總成修復即可,無需更換,被告對此項提出司法鑒定:對×××車輛車身總成更換的合理性進行鑒定。經原、被告雙方協商,選定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過鑒定,結論為×××車輛車身總成屬于合理更換的項目。
四、原告因此次事故還花費了吊裝費1500元、施救費2500元。
上述事實有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崇禮縣公安交警大隊證明、結算單及維修費發票、吊裝費發票、施救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所涉及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保險事故為被保險車輛側滑翻車,發生碰撞,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原告因此次事故共產生如下損失:吊裝費1500元、施救費2500元、維修費44360元,原告將被保險車輛進行維修的各個項目均具有合理性,上述損失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負有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保險金四萬八千三百六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百〇五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鑒定費六千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張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鄭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