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古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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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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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民二終字第12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14號。
負責人:鄒XX,該支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XX,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古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黃XX,廣東廣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下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古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法院(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古XX于2014年1月27日在某保險公司為其粵MXXX81號小型轎車(5座)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2612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古XX亦繳交了相關的保險費用。2014年8月26日,司機古正團駕駛粵MXXX81號小型轎車,沿S242線從紫金往河源方向行駛至臨江鎮塘排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由司機肖森林駕駛的粵PXXX75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古正團、肖森林兩人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18日,紫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司機古正團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古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某保險公司拒賠,古XX遂提起訴訟。
在一審庭審中,雙方確認涉案車輛殘值為40000元,涉案車輛由古XX處理。
另查明: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9座以下車輛月折舊率0.6%。
原審法院認為:粵MXXX81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紫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予以確認。本案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由于古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并無對涉案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單方確認并準許古XX投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額為261200元,且按保險金額261200元收取保險費。對此,古XX亦予以確認,故認定雙方在辦理投保時,雙方確認涉案車輛的當時價值為261200元,某保險公司應賠付的金額應以261200元為基數進行計算,再依據折舊率和殘值予以確定。保險條款約定涉案車輛月折舊率為0.6%,古XX從投保之日(2014年1月27日)至發生保險事故日(即2014年8月26日)經過期間為8個月,故發生保險事故之時涉案價值為248662.4元(261200-261200×0.6%×8)。涉案車輛屬于全車毀損,在雙方確認殘值車輛由古XX處分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應向古XX賠償的金額為208662.4元(248662.4元-40000元)。對古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辯解及要求對涉案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重新鑒定,理據不充分,不予采納,予以駁回。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原審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如下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古XX賠付保險金208662.4元;二、駁回古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25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審判決按照保險金額折舊的方式來確定賠償數額是錯誤的。根據涉案車輛的使用時間(登記時間2006年03月02日,出險時間2014年8月26日,共使用101個月)、折舊率及保險條款等,涉案車輛的現有價值為102912.8元(261200-261200×6‰×101)。故賠償數額應以102912.8元扣減車輛殘值的方式進行計算。綜上,某保險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古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按照涉案車輛的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原審判決根據涉案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及保險條款約定的折舊率計算賠償金額,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涉案車輛折舊的計算方式及賠償數額如何確定。本院作出下列評判:
根據慣例,新車投保是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金額即視為車輛投保時的保險價值。涉案車輛屬舊車投保,雙方的保險合同對涉案車輛的保險價值未作約定。但由于在古XX購買保險之時,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對涉案車輛的價值進行評估,而是確認并準許古XX投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61200元,且按保險金額261200元收取保險費,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當認定涉案車輛為定值保險,即保險金額261200元視為是投保之時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因此,原審判決以261200元作為計算基數,依據涉案車輛從投保之日至發生保險事故之日經過的期間、保險條款約定的車輛月折舊率以及雙方確認的車輛殘值來最終確定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的數額,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鄒建忠
審 判 員 張振華
代理審判員 李 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謝東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