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林XX、譚X甲、譚X乙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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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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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三終字第14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X乙,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歐XX,廣東尚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XX,女,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譚X甲,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譚X乙,女,漢族。
三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譚X丙,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
法定代表人:楊X甲,校長。
委托代理人:劉X,廣東國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林XX、譚X甲、譚X乙,原審第三人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6月4日12時20分許,粵RMJ***號小轎車所有權人李麗娟的丈夫朱廣青駕駛該小轎車從英德大站往長湖方向行駛,與相對方向由譚祥虹(已死亡)駕駛的粵RXXX77號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譚祥虹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朱廣青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中法刑二終字第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1、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向林XX、譚X甲、譚X乙賠償112000元;2、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向林XX、譚X甲、譚X乙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20401元。林XX、譚X甲、譚X乙與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分期向林XX、譚X甲、譚X乙支付賠償款,并由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向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賠償限額(20萬)內索賠20萬元,再轉支付給林XX、譚X甲、譚X乙。在(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97-1號第三人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請撤訴。因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怠于行使其債權請求權,影響其債務清償能力,林XX、譚X甲、譚X乙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一、某保險公司應否賠付20萬元賠償金給林XX、譚X甲、譚X乙;二、林XX、譚X甲、譚X乙獲得賠償金20萬元后,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賠付20萬元賠償金給林XX、譚X甲、譚X乙的問題。據該案查明情況,案外人李麗娟作為車輛RMJ***所有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等險種,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方面,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英法刑二終字第50號判決書,涉及交強險部分,保險公司在最高限額內賠付112000元給林XX、譚X甲、譚X乙,但涉及商業第三者險部分并沒有處理,因此該案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既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商業第三者險,某保險公司向林XX、譚X甲、譚X乙賠償是理所當然。該案中,某保險公司以車輛駕駛員朱文青(已判刑)不承擔賠付責任為由,主張不予賠付,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因朱文青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侵權行為,其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由其所在單位即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賠償,這已經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刑二終字第50號判決確認,現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不向林XX、譚X甲、譚X乙履行賠償義務,故林XX、譚X甲、譚X乙請求某保險公司按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支付20萬元賠償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林XX、譚X甲、譚X乙得賠償金20萬元后,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據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刑二終字第50號判決結果及林XX、譚X甲、譚X乙與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在執行過程中達成的協議可知,林XX、譚X甲、譚X乙獲得某保險公司20萬元賠償金后,相應地從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應當賠付林XX、譚X甲、譚X乙的520401元中扣除,不存在不當得利,因此對某保險公司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為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第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2014)請英法民二初字第389號判決:某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林XX、譚X甲、譚X乙20萬元,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是:一、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經生效判決確定,應由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承擔賠付被上訴人520401元的責任,被上訴人應當要求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履行,不應向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既向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提出賠償請求,又向上訴人提出賠償請求,屬于不當得利。二、本案系保險責任合同糾紛,本案的被保險人是朱廣青或朱麗娟,現被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不應向被上訴人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林XX、譚X甲、譚X乙口頭答辯稱:一、被上訴人與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已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的賠付責任已扣除上訴人應當承擔的20萬元,故本案不存在不當得利。二、保險合同針對的對象是車輛,并非針對特定的車主或駕駛人,因肇事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應該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本案并非駕駛人朱廣青不承擔責任,而是朱廣青屬于履行職務行為,故朱廣青應承擔的責任由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直接承擔。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口頭陳述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上訴人林XX、譚X甲、譚X乙在二審中表示,根據被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簽訂的《和解協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被上訴人賠償20萬元后,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的賠償義務相應扣減20萬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案二審應圍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審理。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付20萬元后,被上訴人是否取得20萬元的不當得利;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賠償20萬元主體是否適格。
關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付20萬元后,被上訴人是否取得20萬元的不當得利的問題。根據被上訴人林XX、譚X甲、譚X乙與原審第三人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簽訂的《和解協議》第三項約定,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在2013年7月份前通過協商或訴訟途徑向保險公司索賠商業險20萬元,如收到理賠款后即時支付給被上訴人。現由于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并未領取20萬元的保險賠償款,且被上訴人林XX、譚X甲、譚X乙與原審第三人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均表示,被上訴人林XX、譚X甲、譚X乙領取該20萬元保險賠償款后,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的賠付義務相應扣減20萬元,故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付20萬元后,被上訴人取得20萬元賠償款并不構成不當得利。
關于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賠償20萬元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對象系車輛,保險標的系不特定第三者損失,只要不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情形,保險人對該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所致第三者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利益,投保人投保該險種,不限于投保人自身的責任利益,還包括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的機動車實際駕駛人等一切有可能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的責任利益,因此,被保險人應涵蓋承擔事故責任的主體。本案,案外人朱廣青駕駛肇事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造成譚祥虹死亡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朱廣青應當對譚祥虹的家屬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朱廣青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由于朱廣青的駕駛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故朱廣青同時具備侵權人及雇員兩層身份,因此朱廣青的賠償責任轉嫁到用人單位即原審第三人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承擔。現英德市橫石塘鎮初級XX怠于履行賠付義務,涉案交通事故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或免賠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規定,被上訴人林XX、譚X甲、譚X乙主張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理據充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20萬元內向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理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薛延光
審 判 員 羅文雄
代理審判員 鄭家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何 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