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閩通長運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與林X甲、黃X、泉州誠德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章XX、連XX、鄭XX、林X乙、章正穩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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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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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079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大田縣人民法院 2015-08-04
原告福建閩通長運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住所地大田縣。
法定代表人林建華,經理。
委托代理人范禎量,大田縣巖城法律事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X甲,男,漢族,駕駛員,住址南安市。
被告黃X,男,漢族,個體戶,住泉州市。
被告泉州誠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許國昌,總經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樓區。
訴訟代表人張代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旺祥,福建律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XX,男,漢族,農民,住址大田縣。
被告連XX,女,漢族,農民,住址大田縣。
被告鄭XX,女,漢族,農民,住大田縣。
被告林X乙,男,漢族,住址大田縣。
被告章正穩,男,漢族,住大田縣。
被告林X乙、章正穩的法定代理人鄭XX,女,漢族,農民,住址大田縣。
被告章XX、連XX、鄭XX的委托代理人莊春華,男,漢族,住址大田縣。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閩通長運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以下簡稱閩通長運公司)與被告林X甲、黃X、泉州誠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德物流公司)、、章XX、連XX、鄭XX、林X乙、章正穩追償權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杜超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閩通長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禎量,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旺祥,鄭XX及章XX、連XX、鄭XX的委托代理人莊春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X甲、黃X、誠德物流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閩通長運公司訴稱,2014年4月13日下午,林X甲駕駛閩CXXX50號重型牽引車沿秀里線由三明往大田方向行駛,行駛至秀里線224KM沒有道路中心線的直線下坡水泥路面路段,超速行駛,適遇林清鍵駕駛摩托車相向駛來,兩車交會時,因林清鍵駕駛機動車未減速靠右行駛且林X甲駕駛機動車臨危時措施不力,致使兩車相碰后,閩CXXX50重型半掛牽引車又碰撞由范新獎駕駛正常行駛的閩GXXX00號中型客車,造成范新獎、車上乘客等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27日,大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X甲、林清鍵負事故同等責任,范新獎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因本起事故墊付了閩GXXX00號中型客車車上人員鄭秋華、樂麗華、蔣昌楓、葉欣晨、池大妹、周快妹、詹新春、柳傳燦、柳百鎮等9人賠償費用共計人民幣66082.44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林X甲、黃X、誠德物流公司應承擔一半,即承擔33041.2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被告章XX、連XX、鄭XX、林X乙、章正穩作為林清鍵的法定繼承人,應承擔本起事故全部損失的一半,即63859.22元(乘客費用33041.22元+車輛損失30818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償未果,遂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林X甲、黃X、誠德物流公司返還給原告代墊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計人民幣33041.22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款項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3)被告章XX、連XX、鄭XX、林X乙、章正穩返還代墊車輛維修費、車輛停運損失、鑒定費及代墊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人民幣63859.22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林X甲、黃X、誠德物流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代墊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是否合理,由法院結合案情認定。
被告章XX、連XX、鄭XX、林X乙、章正穩辯稱,五被告雖系死者林清鍵的法定繼承人,死者林清鍵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遺產,五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下午,林X甲駕駛閩CXXX50號重型牽引車沿秀里線由三明往大田方向行駛,行駛至秀里線224KM沒有道路中心線的直線下坡水泥路面路段,超速行駛,適遇林清鍵駕駛摩托車相向駛來,兩車交會時,因林清鍵駕駛機動車未減速靠右行駛且林X甲駕駛機動車臨危時措施不力,致使兩車相碰后,閩CXXX50重型半掛牽引車又碰撞由范新獎駕駛正常行駛的閩GXXX00號中型客車,造成范新獎、車上乘客等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27日,大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X甲、林清鍵負事故同等責任,范新獎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作為閩GXXX00中型客車的法定車主,因本起事故墊付了乘客鄭秋華、樂麗華、蔣昌楓、葉欣晨、池大妹、周快妹、詹新春、柳傳燦、柳百鎮等9人賠償費用共計人民幣66082.44元。閩GXXX00號中型客車車輛維修費42736元、車輛停運損失17200元、鑒定費1700元等合計人民幣61636元。
另查明,閩GXXX00號中型客車行駛證載明的車主為閩通長運公司,閩CXXX5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載明的車主為誠德物流公司,被告黃X是該車的實際車主。閩CXXX5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陪險,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
以上事實,原告提供了田公交認字(2014)第000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墊付乘客鄭秋華、樂麗華、蔣昌楓、葉欣晨、池大妹、周快妹、詹新春、柳傳燦、柳百鎮的賠償材料,(2014)大民初字第1555號民事判決書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雇主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依法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肇事司機林X甲受雇于黃X,其行為系從事雇傭活動。故原告要求被告林X甲承擔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系閩CXXX50號重型牽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人,且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返還給原告代墊的乘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人民幣33041.22元(66082.44元*50%)。鑒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林清鍵生前留有遺產,因此,原告要求章XX、連XX、鄭XX、林X乙、章正穩返還代墊車輛維修費、車輛停運損失、鑒定費及代墊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人民幣63859.22元的訴訟請求,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X甲、黃X、誠德物流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主動放棄其訴訟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返還給原告福建閩通長運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代墊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人民幣33041.22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福建閩通長運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23元,減半收取111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超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葉聿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