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漳民終字第10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9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
委托代理人鄭慶祥,福建衡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E座D1號、D02號。
負責人劉春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武輝,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鄭慶祥,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孫武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查明,李XX系閩E×××××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登記車主。2014年3月19日,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損失保險等保險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為李XX,保險車輛為閩E×××××重型自卸貨車,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131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等內容。2014年4月18日,李XX駕駛閩E×××××重型自卸貨車沿南靖縣靖城鎮瀝陽村倒車時,由于未查明車后情況,致其駕駛的貨車與路邊電線桿發生碰撞。南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2014404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駕駛閩E×××××重型自卸貨車與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所有的電線桿發生碰撞,造成電線桿受損的交通事故。之后,李XX直接駛離事故現場。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審判決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因此,李XX主張保險人按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的權利符合法律規定,但李XX所提交的證據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本案損失為水泥桿的受損,不能證明除水泥桿之外的其他損失,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某保險公司自認本案受損的兩根水泥桿價值為3120元,故該水泥桿損失賠償數額為312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他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存在免責事由,卻未舉證證明,故不予采納;辯解本案的受損范圍僅是水泥桿,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XX保險金3120元。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6元,減半收取403元,由李XX負擔37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5元。
宣判后,原審原告李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李XX上訴稱,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只寫電線桿受損,但并非事故全部損失。撞壞電線桿后引起變壓器損失,上訴人就此已提供瀝陽村搶修工程預算書及漳州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報告為證。且鑒定是在被上訴人要求下進行的,原審判決不予認定該證據錯誤。即使換電線桿也應有人工費、運費及配件費等,原審法院只判被上訴人賠電線桿損失3120元顯然錯誤。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交警的責任認定書明確載明,事故的損失僅是電線桿受損。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到現場進行查勘拍照,照片也體現僅造成電線桿受損,無其他損失。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因該鑒定系上訴人單方事前委托,以修復值作為鑒定參考值,并未考慮鑒定物本身的實際損耗和折舊價值。
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訴人李XX為證實本案交通事故的損失,于一審時提交其與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代表在南靖縣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調解中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及其依據該《調解協議》支付給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事故賠償款60000元收條、靖城鎮瀝陽村《Ⅰ配變搶修工程預算書》,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漳價認(2014)損鑒簡第7號《道路交通事故財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該鑒定意見認為:“閩E×××××號車因事故造成南靖縣瀝陽村配電線路受損的修復值”在價格鑒定基準日的鑒定價格共計人民幣40222元。對于上述證據,被上訴人一審時質證均對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提出異議。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本案的損失金額應如何認定
本院認為,保險人有及時查勘確定損失的義務。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五條也明確約定:“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本案事故發生后,上訴人李XX及時向被上訴人報案,被上訴人雖派員到現場,但僅拍下照片,未對損失情況進行記錄,未組織雙方確認損失情況,也未通過向受害單位進行調查,委托鑒定等行為進一步確定損失,未盡到查勘義務。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才向法院申請對李XX倒車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司法鑒定所認為申請人的申請超出鑒定業務范圍,無法給予鑒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也無法提供相應的鑒定機構,撤回鑒定申請。綜合上述事實,可以認定:在本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未盡到及時查勘定損的義務且導致損失無法鑒定。被保險人李XX一審提交的《調解協議》系其與受害第三者在南靖縣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調解中心主持下達成,且南靖縣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調解中心予以蓋章確認,該《調解協議》及上訴人依據該《調解協議》支付事故賠償款60000元收條真實性可以確認。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漳價認(2014)損鑒簡第7號《道路交通事故財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雖系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但經審查,鑒定機構具備價格認證資質,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格,且在鑒定意見中簽名并蓋有證件章。該鑒定結論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鑒定的數額低于上訴人實際支付的賠償款。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駁的依據,經申請重新鑒定后又撤回鑒定申請,其對鑒定結論書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且符合雙方約定的保險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上訴人依據鑒定機構鑒定結論主張本案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人民幣40222元應予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系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成因及責任所作的分析及認定,事故損失的認定并非交通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原審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描述事故過程中提到水泥桿受損作為認定本案損失范圍的依據,依法無據。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上訴人李XX與被上訴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保險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已對第三者造成損害,李XX已支付了賠償款,其主張保險人按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符合法律規定。本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未盡到合同約定的及時查勘定損的義務且導致損失無法鑒定。被保險人李XX一審提供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且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上訴人李XX依據鑒定機構鑒定結論主張的損失40222元應予認定。原審判決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認定本案損失范圍的依據錯誤,且在證據認定中存在錯誤,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XX保險金人民幣40222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6元,減半收取人民幣40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6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俞志凌
審 判 員 姚若賢
代理審判員 康少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謝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