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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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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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200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15-09-17
原告冉XX,男,土家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住本縣。
委托代理人廖珩翔,酉陽縣桃花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冉石軍,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冉XX訴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審判員周玲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珩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冉石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冉XX訴稱:2012年12月31日,彭成綱駕駛原告的轎車,在板溪隧道出口時,因操作不當,撞致路邊堡坎,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酉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證明,應當由彭成綱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酉陽縣友邦汽車修理廠維修,修理費為38320元,修理期間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承擔修理費,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現(xiàn)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費38320元、律師費3000元,共計4132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冉XX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以支持其訴訟請求: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身份信息;2、酉陽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證明1份,證明彭成綱駕駛原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由彭成綱承擔全責。3、維修中心大修及事故車輛材料工時清單2份、發(fā)票4份,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后所產(chǎn)生的維修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所訴的交通事故及責任劃分無異議;2、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我方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修理費的金額由法院依法審查;3、對原告方請求的律師費不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以支持其訴訟請求:1、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1份,證明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
經(jīng)本院庭審質(zhì)證,各方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事故證明、事故車輛材料工時清單、發(fā)票,對被告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等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采信的證據(jù),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實:原告為其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318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2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2012年12月13日,彭成綱駕駛原告的轎車行駛至酉陽縣板溪隧道出口處時,因操作不當,車輛撞致路旁堡坎,致車輛受損。原告冉XX向被告通知事故情況后,被告指派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了處理。經(jīng)酉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彭成綱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2年12月14日,受損車輛在汽車修理廠進行了維修,維修費共計38320元。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該筆費用,2015年8月18日,原告起訴至本院,請求如上所述。
本院認為,原告冉XX將其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之間依法成立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被告應當在承保范圍內(nèi)依法承擔保險責任。原告冉XX對其轎車享有保險利益,該轎車的受損屬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原告冉XX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受損車輛維修費38320元的訴訟主張,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冉XX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用3000元,于法無據(jù),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支付原告冉XX車輛維修費38320元;
二、駁回原告冉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3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1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原告預繳的受理費833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nèi)均未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周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白芮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