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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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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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295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奉節縣人民法院 2015-08-24
原告徐XX,男,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其雙,四川蜀仁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李亮,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啟坤,重慶夔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天勇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其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代表人李亮的委托代理人曹啟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訴稱,2011年2月26日,原告購買東風牌渝BXXXXX輕型普通貨車,價稅合計77800元。后原告于2012年帶該車到“奉溪高速公路E5標一橋02”號的上構橋梁工程工地施工,2013年9月10日上午,原告將該車輛停放在施工工地便道上,由于該施工工地一臺80噸重型機械突然倒下,將原告車輛砸壞。原告車輛于2013年3月28日到被告處投保該車的機動車輛損失險。現原告車輛受損報廢,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被告予以拒賠。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608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投保的事實無異議,這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由于此次事故系原告自己所有的塔吊掉下砸壞車輛,我公司有權向原告追償,原告自愿在索賠書上承諾放棄了索賠,所以我公司不得賠償。關于該車損失金額,應當以合同約定的折舊率計算為50220元,車輛殘值為3500元,原告的財產損失應為46720元。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重慶合創物資有限公司購買東風牌渝BXXXXX輕型普通貨車,以該公司名義登記,價稅合計77800元。2012年2月14日,原告徐XX購買重慶合創物資有限公司的渝BXXXXX輕型普通貨車,該車過戶登記牌號為渝BXXXXX輕型普通貨車,登記購買價格為60800元。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到被告處投保該車的車輛損失險,投保單上寫明的保險金額及賠償限額為60800元,保險單(副本)上確認該車的新車購置價為60800元,保險期間從2013年3月28日零時至2014年3月27日24時止,雙方約定適用2009版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該條款對可賠償情形、賠償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折舊率等計算方法均進行了說明,原告徐XX在該條款上簽了字。原告于2012年帶該車到“奉溪高速公路E5標一橋02”號的上構橋梁工程工地施工,2013年9月10日上午,原告將該車輛停放在施工工地便道上,由于該施工工地一臺80噸重型機械突然倒下,將原告的車輛砸壞,后原告將該車作報廢處理。發生事故后,原告通知被告出了現場。被告認為原告當時放棄了索賠而不予賠償。爾后,原告自行將該事故車處理給了奉節縣壽春廢舊物資收購站,收到報廢殘值1000元。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協商確認該車報廢殘值價確定為3500元。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實際損失608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原告徐XX提供的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被告的基本情況資料,2情況說明,3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投保單及其保險條款,4施工合同以及購買龍門吊發票,5車輛登記證,6照片二張。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1保單副本,2投保單,3保險條款,4索賠書及原告承諾復印件一份。上述證據均已經過開庭質證。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4系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實性,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其余證據與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一致,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徐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通過電話營銷方式協商一致,就原告徐XX購買的車輛號牌為渝BXXXXX輕型普通貨車,訂立了機動車輛損失險的財產保險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屬于有效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辯解稱這次事故系原告侵權造成的,被告有權向原告追償,原告已經書面承諾自愿放棄了索賠,不得反悔,被告不應當賠償原告的車輛財產損失。因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書面承諾自愿放棄了索賠的原始憑據,原告又否認該說法,系被告舉證不能,自己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被告認為該事故系第三人侵權所為,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綜上所述,被告的兩方面辯解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該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問題,原告認為應以投保時的約定新車購置價格及保險金額60800元為實際損失,被告認為應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在雙方約定的保險條款第二章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該條款第四部分釋義中的實際價值解釋為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期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率按本條款所附折舊率表的規定確定,應為月折舊率6﹪;雙方既然對此有約定,應當從其約定,該行業計算折舊金額的公式: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系數,該車從投保到出險時的使用月數為5個月,月折舊系數為0.6﹪,據此計算,該車出險時折舊后的實際價值為58976元。雙方在庭審中議定的殘值價格3500元,原告已收取,應予減除,本院予以確認。其出險時計算得出的實際價值58976元減去殘值價格3500元等于55476元,就是原告車輛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合理實際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投保時的約定新車購置價格及保險金額60800元為實際損失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XX車輛損失55476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20元,減半收取660元,由被告負擔。
上列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劉天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