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滁民二終字第0028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馮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XX,該支公司副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XX。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腰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XX,被上訴人肖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1月22日9時左右,王冬青駕駛皖A×××××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A×××××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滬陜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下行線667M附近,碰撞婁壯駕駛的蘇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蘇C×××××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張偉駕駛的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R×××××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肖XX駕駛的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M×××××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造成王冬青當場死亡、皖7349號車乘坐人尹冬冬受傷的交通事故。2013年12月31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七大隊作出合公交(高七)證字(2013)第GQ1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冬青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偉、肖XX、婁壯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3年12月30日,某保險公司委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對肖XX受損的皖M×××××號車查勘定損,并作出報案編號為RDXXX1334110000021553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該車損失為82575元,扣除殘值650.47元后該車損失為81924.53元,此次事故該車產生施救費2000元。
另查明:肖XX是皖M×××××號車的實際車主,掛靠定遠縣張橋天安服務運輸有限公司經營。肖XX為其所有的皖M×××××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0.5萬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同時肖XX、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中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事故發生后,肖XX多次與某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事宜未果,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其車輛損失84575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為:肖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并有效。肖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并依約繳納了保費,在約定的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保險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后,造成了肖XX的車損屬于某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本起事故車輛實際損失應當按責任比例賠償一節,因車輛損失險屬于財產保險,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在于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產生損失時,能通過保險公司及時獲得理賠。現保險條款在賠償處理部分將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界定為按保險車輛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明顯縮小了車損險保險責任的范圍,將車損險等同于責任險,違背了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可在向肖XX賠付車輛損失后,根據第三人在本起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向第三人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肖XX賠付保險金83924.53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14元,減半收取為957元,由原告肖XX負擔5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00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認為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中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縮小了車損險保險責任的范圍錯誤,某保險公司應當按該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009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負主要責任的承擔40%責任,負次要責任的三方分別承擔20%的責任,本案亦應當按該責任比例承擔責任。請求撤銷原判,按責任比例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肖XX在庭審中答辯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的適用是在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且事故責任和賠償比例并不是同一個概念;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應作出對其不利的解釋;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并非生效的判決,不能作為定案件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了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634號、01211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是按事故責任比例判決各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肖XX質證認為:對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兩份判決書已生效。
肖XX提供了針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的(2014)六民一初字第00936號、00634號、01211號民事判決書的上訴狀三份,證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的(2014)六民一初字第00936號、00634號、01211號民事判決書沒有生效。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的(2014)六民一初字第00936號、00634號的上訴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的(2014)六民一初字第01211號上訴狀因其不是上訴人,不清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及質證意見,本院對證據分析認證如下:雙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舉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肖XX所舉的上訴狀已證明針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的(2014)六民一初字第00936號、00634號、01211號民事判決書,案件當事人已提起了上訴,現沒有證據證明三份判決書已生效,故對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采納。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所舉其他證據與原審相同,相對方的質證意見與原審一致,本院二審認證意見與原審一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對于肖XX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機動車損失險屬于財產損失保險,補償被保險人發生的財產損失或經濟損失為該保險的唯一目的,因此應嚴格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即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獲得全額補償,以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以前的狀態。肖XX就其所有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則在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本案所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的條款,實際上將造成被保險人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關系下的獲賠金額與交通事故中其所負責任比例相對應的結果。而所謂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不同當事人的擔責范圍,責任比例高的當事人,應當系對造成事故負有較重過錯的一方。依照本案中保險合同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則在機動車損失險合同關系中,對于此類過錯較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其對交通事故所負責任比例較高反而其獲得賠償金額亦較高,而相對謹慎駕駛,對造成交通事故過錯較低的當事人,由于其責任比例偏低,反而無法獲得充分的保險保障。保險條款中約定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違反了保險法中的損害填補原則,也必將縱容甚至鼓勵了違法行為,背離了保險法的精神。另外,肖XX在繳納機動車損失險保費時,其繳納的保費數額系對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所導致的整體損失風險,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所能獲賠的金額卻需其事故責任比例予以確定。實質上將導致肖XX針對保險車輛整體損失風險支付保費,卻只能獲得部分理賠對價的結果,該約定亦違反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則。因此,機動車損失險條款第二十六中關于車輛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的格式條款因不當地免除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為無效條款。某保險公司應承擔本案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在承擔保險責任后,有權就第三者應承擔的部分向第三者追償。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陶繼航
審 判 員 葛敬榮
代理審判員 王娟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潘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