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大地汽運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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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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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銅中民二終字第0004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85126500-7。
負責人:胡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乙,安徽克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銅陵市大地汽運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77496357-2。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錢XX,安徽華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銅陵市大地汽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地汽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銅陵縣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銅民二初字第008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X乙、被上訴人大地汽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大地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58920元(修理費9920元、大梁更換費用53400元、其他后期修理費20000元、停運損失82天×800元=65600元、鑒定費用1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皖G×××××號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已經履行了保險賠償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原告大地汽運公司為其所有的皖G×××××號自卸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90000元,且不計免陪。保險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2013年3月31日12時許,原告駕駛員盛明躍駕駛皖G×××××號自卸車在銅陵縣順牌路上峰水泥廠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被告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了勘查,后向原告推薦了三家修理廠,原告將車拖至推薦的其中銅陵縣東星修理廠修理。在修理過程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更換大梁,被告不同意,故大梁未更換。該車在銅陵縣東星修理廠共計修理費32445元,被告賠償了原告。車輛修理完畢投入使用后經常損壞,無法正常運營,原告又陸續進行了修理,共計修理22天,修理費為9920元。2014年3月27日,原告委托了安徽中聯司法鑒定中心對皖G×××××號重型自卸貨車因保險事故定損修復后的安全性能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車輛受損部位修復后大梁形成的受損部位與車輛事故發生后維修前的受損部位呈現受損部位對應,受損形態對應;2、車輛大梁前段至車廂副車架前段縱向中心線不能完全重合,出現此種情況可以排除安裝不當,符合車輛大梁變形致駕駛室前傾時頂部邊沿與車廂舉升時車廂頂部邊沿相互不平行,因處于前傾的駕駛室左右支點對應位于大梁前端左右,車廂舉升狀態時的支點對應位于大梁后端左右,駕駛室前傾時頂部邊沿與車廂舉升時車廂頂部邊沿相互不平行對應反映車輛大梁前端至后端的變形量;3、車輛副車架前端與大梁結合部位移約1cm,大梁前端受損變形,致大梁前端位置安裝的駕駛室及相關聯部件配合不當,相互發生不恰當的摩擦受損的接觸對應的痕跡特征。載荷狀態下,由于車廂副架縱向中心線與大梁縱向中性線不能完全重合,導致大梁承重應力點與設計的應力點發生位移,導致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發生變化;依據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因保險事故定損(大梁部分損壞)修復后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分析,車輛現有存在的技術狀態不能滿足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相對應的第9.4.1條款。鑒定后原告通過銅陵市點門口錚明鈑金修理部對大梁更換進行預算:大梁更換費用為53400元,修理時間需25天,修理費20000元。對此原、被告多次交涉無果,以致成訴。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成立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皖G×××××號車輛大梁是否存在問題,需要更換。根據原告提交的安徽中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是對皖G×××××號車輛大梁的專項鑒定。其鑒定意見分析認為車輛大梁存在一些問題,是否更換沒有明確意見,原告訴求更換大梁,證據不足,不予確認。由于大梁存在問題,與原告后期修理具有關聯性,其訴求修理費9920元,予以支持,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因車輛沒有全面修復,造成原告修理停運,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停運損失,予以支持。原告訴求按每天800元計算,根據本地區營運市場行情,酌定按每天500元計算。原告后期修理天數共計22天,運營損失為(500元×22天)=11000元。關于鑒定費10000元是由于大梁存在問題所引發的費用,系原告維護自己利益的合理支出,該鑒定費應由被告承擔。被告抗辯認為皖G×××××號車輛經安徽省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屬合格車輛。因該檢測不具有針對性,不能完全反映車輛局部存在問題的客觀事實,故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據此,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銅陵市大地汽運有限責任公司車損修理費9920元,停運損失11000元,鑒定費10000元,合計30920元。二、駁回原告銅陵市大地汽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78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73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修理費9920元,沒有任何依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依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規定對被上訴人車輛損失進行了核定,其中大梁維修費用核定了6000元,被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并申請上訴人賠償了核定損失的所有賠償款32445元,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已盡了賠償義務。一審法院依據鑒定意見也認為:皖G×××××號車輛大梁存在一些問題,但更換大梁,證據不足,不予確認。被上訴人車輛大梁存在的問題,不論是由修理廠修理不善,或者長期超載所致,又或者營業性貨車運營時正常維修,均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沒有義務承擔保險車輛維修后的車輛質保。另外,被上訴人車輛維修后,經多次二級維護、年檢,按國家要求標準檢測均屬于安全性能達標合格的車輛。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維修費沒有依據。2、基于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已依法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及時向被上訴人支付了保險賠償款,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停運損失沒有依據。本案是被上訴人車輛自行翻車導致,上訴人也不是侵權人,被上訴人無任何理由承擔此項費用。3、委托鑒定是被上訴人的單方行為,且鑒定報告一審法院未采納,上訴人不應承擔相關鑒定費用。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判令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大地汽運公司在二審庭審中辯稱:上訴人上訴請求我們不認可,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不顧被上訴人的一再要求,不考慮大梁實際狀況,堅持不同意更換車輛大梁,一審時被上訴人提供司法鑒定意見書說明,該車輛大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載荷狀態下車輛無法正常使用,因此上訴人應當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
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未提交新證據。
大地汽運公司在二審提交以下證據:安徽中聯司法鑒定中心關于皖G×××××號重型自卸貨車說明函一份,證明車輛大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需要更換。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對這份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及鑒定結論沒有異議,但這都是在事故發生一年后發生的,和事故本身沒有因果關系。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
對一審證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同于一審。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綜合雙方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如下: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大地汽運公司修理費9920元、停運損失11000元、鑒定費10000元等后期修理損失。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均認可,該鑒定意見的內容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綜合全案情況評判,能夠證明車輛事故導致的大梁問題與后期修理之間的關聯性和因果關系。同時,在前期修理過程中,大地汽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更換大梁,因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而未能更換,某保險公司在修復大梁或更換大梁兩種修理方案之間確定了修復大梁的修理方案。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綜合考慮修復大梁的可行性、成功率及修復后的性能恢復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修理方案并對方案給被保險人帶來的損失負責。被保險人大地汽運公司的以上后期修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某保險公司主張后期修理損失與其無關的理由和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 駿
審 判 員 遲 友 林
代理審判員 柳 樂 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陶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