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6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2
上訴人(原審被告),地址祁縣。
負責人楊文燕,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祁縣人民法院(2014)祁商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晉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為趙XX所有。2013年6月23日,趙XX以自己的名義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主車交強險,以晉中騏進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主車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328000元;2013年7月10日,趙XX以自己的名義投保了掛車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76,500元;保險期間均為一年,且均投保有不計免賠。2014年6月14日15時許,陳慶駕駛車牌號為冀F×××××、冀F×××××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山陰縣大忻線由南向北行駛至69KM+300M處時,駛入逆行車道,與相對方向張萌禮駕駛的晉K×××××、晉K×××××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張萌禮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山西省山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次事故作出了山公交認字(2014)第1410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慶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趙XX委托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車車損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87,595元,為此趙XX支付了鑒定費3,500元,庭審時,某保險公司對該車損鑒定提出異議,但未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申請。趙XX為此次事故另行支付了該車現場施救費5,000元、拖車費酌情考慮3,000元,以上共計99,095元。
上述事實,由趙XX提供的山西省山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山公交認字(2014)第1410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三份、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行駛證、晉K×××××掛號半掛車車輛行駛證、張萌禮駕駛證、車輛現場施救費票據、拖車費票據、鑒定費票據、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晉中騏進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證明材料及趙XX、某保險公司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原審認定,趙XX為其所有的晉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對該合同雙方當事人陳述一致,予以確認;該車由張萌禮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張萌禮不承擔事故責任,陳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對該事故認定書趙XX、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予以認定;趙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主、掛車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趙XX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請求依據保險合同對趙XX的損失予以理賠;某保險公司以趙XX未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對晉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的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某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后,可向該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的冀F×××××、冀F×××××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損失鑒定系趙XX單方委托,且數額過高,但某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放棄了重新鑒定的請求,故對趙XX委托鑒定的該鑒定結論予以認可;趙XX訴請的車輛現場施救費、車損鑒定費,系趙XX實際支付的費用,屬趙XX為此次事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對趙XX此項訴請予以支持;趙XX訴請的拖車費,酌情考慮3,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原審判決如下:由某保險公司在晉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機動車損失險項下理賠趙XX99,095元。上述款項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41元,由趙XX負擔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271元。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一、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的車損錯誤。本次交通事故中,冀F×××××、冀F×××××掛車的駕駛人陳慶承擔全部責任,被上訴人趙XX所雇傭的司機張萌禮也就是晉K×××××、晉K×××××掛車的駕駛員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而交通事故屬于侵權責任糾紛屬于侵權責任法調整對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條、第19條的規定在侵權案件中是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負有賠償義務。也就是說對于本次交通事故中晉K×××××、晉K×××××掛車的車損應當由侵權人陳慶及冀F×××××、冀F×××××掛車的車主來承擔。原審法院認定由上訴人承擔晉K×××××、晉K×××××掛車的車損顯然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與事實相違背。明顯屬于認定錯誤。二、原審法院剝奪上訴人的鑒定權錯誤。本案中,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提供的車損鑒定提出異議,并主張重新鑒定。該傷殘鑒定意見書屬于單方委托且鑒定的等級偏高與事實不符。而原審法院卻駁回上訴人的主張,明顯剝奪了上訴人的鑒定權,屬于程序錯誤。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鑒定費錯誤。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保險合同也明確約定了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用。且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故原審判決認定錯誤。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當,懇請上級人民法院公正裁決。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未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一、上訴人應否承擔被上訴人的車損;二、一審應否準許上訴人重新鑒定;三、上訴人應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關于第一個焦點,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為其所有的機動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原審對此認定正確。該車由張萌禮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上訴人依法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上訴人車損予以理賠。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主張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訴人的車損應當由侵權人陳慶及其車主承擔,而不應由該公司理賠,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明顯相悖,原審不予支持正確。上訴人在向被上訴人承擔車損理賠責任后,可向該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的冀F×××××、冀F×××××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關于第二個焦點,本院認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鑒定意見一審時雖有異議,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也未交納鑒定費用,依法視為放棄了重新鑒定的權利,不存在原審程序違法予以剝奪。關于第三個焦點,被上訴人訴請的車損鑒定費,屬其為此次事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承擔。上訴人作為敗訴方當事人,原審確定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足,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曉明
審 判 員 楊正平
助理審判員 胡 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田晶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