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衛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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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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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終字第0002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葉XX,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衛XX。
委托代理人:許XX,安徽金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3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葉XX,被上訴人衛XX的委托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衛XX起訴稱:2014年5月4日15時35分,案外人范某友駕駛臨牌為皖N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六安市龍河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龍河東路與新河東路路口,與沿新河東路由南向北行駛案外人高某江駕駛的皖NXXXXY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該事故經六安市交警一大隊查證屬實。案外人高某江駕駛的皖NXXXXY號小型轎車系原告衛XX所有,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等不計免賠險。經多次協商雙方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故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130元、評估費550元、施救費500元等合計918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衛XX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信息、被告企業公示信息、事故認定書、保單、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及保險理賠確認函等證據。
某保險公司一審答辯稱:一、原告在我公司投保是事實,但保險合同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原告應當證明其具有訴權;二、原告的訴求過高,我公司請求重新評定;三、施救費不是必須發生的。
某保險公司未向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
一審法院對衛XX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4日15時35分,范某友駕駛臨時號牌為皖N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六安市龍河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龍河東路與新河東路路口(彎道處),與沿新河東路由南向北行駛高某江駕駛的皖NXXXXY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該事故由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因現有證據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笔鹿拾l生后,原告委托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受損車輛進行價值評估,經評估原告車輛的估損總值為8130元,原告為此花去評估費550元、施救費500元。被告對原告車輛損失8130元不予認可,一審庭審中提出重新評估鑒定申請,后撤回申請。另查明,高某江駕駛的皖NXXXXY號小型轎車系原告所有,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保險金額84900元,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22日14時起至2014年9月22日14時止,特別約定載明: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再查明,2014年12月8日,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保險理賠確認函,載明:衛XX向我公司申請的汽車消費貸款至2014年12月8日還款正常無逾期,故請某保險公司將保險理賠金直接支付給衛XX。
一審判決認為:合法的保險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等,且繳納了保費,該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理應按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為8130元,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付合法有據,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付評估費5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對該訴請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付施救費500元,合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的訴求過高,施救費不是必須發生的意見,未提供證據證實,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衛XX車輛損失費8130元、評估費550元、施救費500元,合計9180元。如果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或其他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本起事故未報保險公司定損,雖經六安市交警一大隊出具事故證明書,但事故原因無法查清。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上訴人在本案中只應承擔3590元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劃分責任不公正,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衛XX答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維持。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舉證、質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認證意見亦與一審一致。
二審查明的事實同一審。
綜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訴辯意見,結合一審判決,確定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衛XX所有的皖NXXXXY號小型轎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皖NXXXXY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全額賠付皖NXXXXY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稱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敏
審 判 員 項 軍
代理審判員 戴 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員 祁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