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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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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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8601民初1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 2020-02-24
原告:趙XX,男,漢族,住石家莊市無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河北千山恒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
負責人:王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241872元、趙XX車上人員(司機)損失10000元,共計251872元。事實及理由:2019年4月1日9時30分,趙XX駕駛冀A×××××號車在正港線25KM中石化加油站北側由北向南橫過公路時與劉增社駕駛的冀F×××××大型客車相撞,冀F×××××號大型客車又撞到停在加油站內的冀A×××××號車和冀A×××××號大貨車。事故造成趙XX和冀A×××××號車乘車人徐會玲、冀F×××××號車乘車人張紅欣受傷,四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認定,趙XX負事故主要責任,劉增社負次要責任。冀A×××××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保險金額為348905.6元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原、被告對理賠未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趙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投保情況和事故事實,但認為:1、車損公估數額過高,原告未提供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不足以證實車輛實際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1條規定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48條約定,損失數額應先減去承擔次要責任的交強險限額及兩輛無責車的交強險限額后,再按照責任比例乘以70%承擔;2、原告庭前質證時提交的傷者趙XX住院醫療費票據及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有“元氏縣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業務專用章”,可見原告已經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不應再向被告主張賠償;3、人傷損失應先減去承擔次要責任車輛的交強險限額及兩輛無責車的交強險限額后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70%承擔;4、訴訟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日9時30分,趙XX駕駛冀A×××××號車在正港線25KM中石化加油站北側由北向南橫過公路時與劉增社駕駛的冀F×××××大型客車相撞,冀F×××××號大型客車又撞到停在加油站內的冀A×××××號車和冀A×××××號大貨車。事故造成趙XX和冀A×××××號車乘車人徐會玲、冀F×××××號車乘車人張紅欣受傷,四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認定,趙XX負事故主要責任,劉增社負次要責任。冀A×××××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保險金額為348905.6元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吨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部分第六條記載:“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部分記載:“第三十八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三十九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趙XX因本次事故受傷,在河北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花費醫療費67924.13元。河北省人民醫院出具的趙XX的《出院記錄》記載:“……出院醫囑:1.建議于當地醫院繼續住院治療1周2.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019年河北省公職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100元/天。
本院認為,趙XX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險單及保險條款所約定的內容均為保險合同內容,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據該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關于被告所提車損公估數額過高,原告未提供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不足以證實車輛實際損失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本案并無證據證實受損車輛已經維修,但車輛沒有維修并不等于沒有產生損失,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同樣是確定車輛損失的方式。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協商選定鑒定機構,并經法院委托,對本案事故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程序合法,被告雖認為評估的損失金額過高,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故本院認為公估報告應作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的依據予以采信,本院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所提原告車輛及人傷損失應先減去承擔次要責任車輛及無責車的交強險限額后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被告并未提交證據證實事故其他相對方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即使事故相對方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但上述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并未參加到本案訴訟中來,且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被告在賠償原告損失后,可在賠償的損失金額范圍內代被保險人對事故責任相對方行使追償權,綜上,本院對于被告扣除相對方交強險限額后再按事故責任比例賠付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所提原告的人傷損失已經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不應再向被告主張賠償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原告當庭提供了醫療費票據及住院病歷原件,庭審后也已將上述證據原件提交本院,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同時,本案并無證據證實原告的人傷損失已獲工傷保險賠償,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被告應依據上述證據及合同條款中關于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約定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針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訴訟請求,本院認為:一、車輛損失。依據本案公估報告,本案冀A×××××號車的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241872元,故被告應據此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二、車上人員(司機)損失。醫療費:原告提供的由河北省人民醫院出具的趙XX的《河北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等記載明確,與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相互佐證,可以證實趙XX因本次事故身體受傷,在河北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花費醫療費67924.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趙XX住院13天,按照2019年河北省公職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100元/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3天×100元/天=1300元;營養費:原告主張營養期為30天,標準為50元/天,本院認為,趙XX的《出院記錄》雖記載其需加強營養,但未明確具體期限,本院酌定營養期為7天,營養費標準為50元/天,趙XX的營養費為7天×50元/天=350元,以上人傷損失共計67924.13元+1300元+350元=69574.13元,趙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依據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事故責任比例(主要責任為70%),應為69574.13元×70%=48701.89元,鑒于本案合同約定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故被告應該在10000元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賠付原告趙XX車輛損失241872元、車上人員(司機)損失10000元,共計251872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保險金人民幣25187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78元,減半收取計253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5078元并提交繳費收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璐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靳澤鑫
書記員吳夢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