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葛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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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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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民終66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劉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某保險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男,漢族,住山東省蒼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女,漢族,住山東省蒼山縣。
葛XX、周XX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山東蘭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付XX,男,漢族,住蘭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蘭陵神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葛XX、周XX、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蘭陵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4民初62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記載被上訴人逃逸行為,肇事逃逸屬于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保險合同約定的逃逸免責條款屬于有效條款。保險人已對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保險合同約定的逃逸免責條款屬于有效條款。二、駕駛證在暫扣期間屬于法律規定的無證駕駛情形,屬于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
葛XX、周XX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在一審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葛XX、周XX的合理合法損失,沒有提出免賠的事由,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的意見依法判決,不僅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判決決結果合情合法。
付XX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付XX沒有逃逸,事故發生時,付XX不知情,事后知道后積極進行賠償,不存在逃逸。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葛XX、周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7000元(周XX的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待做出鑒定后另行主張);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29日21時39分許,被告付X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轎車,沿鄉村自建路(磨山鎮孫屯村)由東向西行駛至事發地點時,與葛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葛XX、周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事故,事發后付XX駛離現場。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付XX負全部責任,葛XX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周XX在蘭陵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花費醫療費89693.98元、復印費23元。被告付XX墊付15000元醫療費。事故發生后,葛XX在蘭陵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天,花費醫療費3996.42元。原告葛XX由其兒子葛兆達護理。2019年8月15日,原告葛XX駕駛的宗申牌電動三輪摩托車經山東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價值為122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100元。另,原告葛XX支付郵寄費105元、施救費300元。
魯QXXXXX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付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商業三者險且投保不計免賠,該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付XX駕駛的車輛與葛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車載周XX)相撞,導致葛XX、周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事故,交警部門認定付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葛XX、周XX無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理由正當,其合理合法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付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相應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對原告做出賠償,剩余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其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付XX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車損評估報告有異議,但在一審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重新鑒定,也未對其主張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對上述評估報告所認定的結果予以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原告周XX醫療費中扣除非醫保用藥,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醫療費中哪些屬于非醫保用藥,以及扣除非醫保用藥的比例來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治療用藥存在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情形,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葛XX主張的營養費有異議,根據原告葛XX的住院病歷及診斷證明等材料顯示原告葛XX無需注意增加營養,原告主張住院期間的營養費,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葛XX雖未提供交通費發票,但根據原告葛XX住院、處理交通事故確需支出一定費用的實際,其要求賠償交通費,理由正當,但主張200元過高,一審法院酌情支持50元。
綜上,原告葛XX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為:醫療費399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3天X30元/天)、護理費226.59元(3天X75.53元/天)、誤工費226.59元(3天X75.53元/天)、車損1220元、施救費300元、評估費100元、交通費50元、郵寄費105元,合計6314.6元。原告周XX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為:醫療費89693.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20天X30元/天)、復印費23元,合計90316.98元。被告付XX給周XX墊付15000元醫療費。原告葛XX、周XX的上述損失均合法有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剩余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付XX負擔。原告過高的請求,不予支持。被告付XX已墊付的部分,原告要求該次不作處理,可待周XX傷殘做出后,一并處理。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葛XX各項經濟損失:醫療費399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護理費226.59元、誤工費226.59元、車損1220元、施救費300元、交通費50元,共計6109.6元;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XX醫療費5913.58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周XX各項經濟損失:醫療費8378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共計84380.4元。三、被告付XX賠償原告葛XX各項經濟損失:評估費100元、郵寄費105元,共計205元;賠償原告周XX復印費23元。四、駁回原告葛XX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二項給付內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通過蘭陵縣人民法院履行,請匯入蘭陵縣人民法院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陵東城支行賬戶20XXX22,并注明案號和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25元,由被告付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投保單一份,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現在的保險購買方式均為線上購買,本案就是電子保單,如果不簽字,就無法購買。
付XX質證稱,只交錢,沒見保險單,對保險條款不知情,該保險條款沒有盡到告知說明義務。
葛XX、周XX質證稱,第一,一審時,某保險公司就持有該證據,但未提交一審法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法庭應當不予采納。第二,該份證據沒有記載免賠的事由,因此該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證明目的。
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的認證意見將結合其他證據在本院認為部分一并論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付XX駕車駛離現場是否屬于商業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適用責任免除條款的前提是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能僅依據離開事故現場這一客觀因素就直接適用該條款,本條款中依法采取措施的前提是駕駛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某保險公司設立該免責條款的目的是為督促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保護現場,便于交警部門分清事故責任,以減少因不能確定事故責任,造成某保險公司賠償數額提高。本案中,雖然付XX駕車離開了事故現場,但是葛XX、周XX被送至醫院醫治,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勘查合理確定事故責任,并未造成事故責任無法查清的結果,付XX在交警部門通知后,第一時間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并配合調查,主觀上并沒有逃離事故現場和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上訴人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另,雖然事故發生時付XX的駕駛證系扣留期間,但不能證明付XX不具有駕駛資格。且一審中,上訴人并未對駛離現場及駕駛證扣留屬于免責事項提出異議,并同意賠償損失。故上訴人以駕駛證扣留期間駕駛車輛屬于某保險公司免賠的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