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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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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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780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黃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某保險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女,漢族,住山東省臨沭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沭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9民初16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被保險車輛損失評估數額過高,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76326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評估數額只是對車輛損失預估數額,并不是車輛的實際損失,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維修發票及維修明細予以證實車輛實際的損失。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實際修理,修理單位應當向被上訴人提交維修費發票和明細。2、即使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76326元是正確的,但是評估報告中的價格是含稅的價格,所以上訴人在賠償被上訴人損失的同時,被上訴人應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給上訴人,否則,賠償數額中應扣除不低于評估數額13%的增值稅。
王X甲未答辯。
王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費等費用共計22352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1日,王X甲為其魯Q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限為一年。其中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237112元,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保險。王X甲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費后,某保險公司向王X甲簽發了保險單。
2019年2月23日13時20分,顏廷芳駕駛魯QXXXXX號小型客車(車載朱某、胡某、李某3人)沿臨沭縣鄉鎮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臨沭縣時,與對行的楊化順駕駛的魯QXXXXX的小型客車相撞,致朱某、胡某、李某受傷,車輛部分受損。事故責任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臨沭大隊認定,顏廷芳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化順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朱某、胡某、李某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在合法有效運行的期間內,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
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經山東臨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223523元。某保險公司對評估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評估。一審法院委托山東林海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車輛損失為176326元,某保險公司因評估支出評估費2100元。
王X甲向法庭提交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查詢證明一份,主張王X甲的魯QXXXXX號車輛于2018年11月14日進行了年檢,魯QXXXXX號車輛不存在脫審情況。
王X甲向法庭提交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貸款結清證明一份,主張王X甲魯QXXXXX號車輛貸款已經還清,王X甲已屬保單約定的受益人,王X甲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一審法院認為,王X甲在某保險公司為其魯QXXXXX號車輛投保商業險,雙方之間簽訂了保險合同,王X甲依照約定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保費,某保險公司向王X甲發放保險單,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王X甲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經濟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履行保險合同,支付保險理賠款。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經一審法院委托重新評估車輛損失為176326元,該評估結論系具有專業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評估得出,一審法院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予以采信。王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176326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X甲保險理賠款176326元。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52.84元,減半收取2326.42元,由原告王X甲負擔476.4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5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有山東林海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為證,該評估報告書系由上訴人申請并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出,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一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結論確認車損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對車損數額雖有異議,但其沒有關于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不具有相應資質、評估程序違法、評估存在錯誤等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52.8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