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楊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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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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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4民初1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楊XX,女,漢族,群眾,石家莊市默然橋梁工程有限公司員工,現住石家莊市鹿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男,漢族,群眾,無業,現住石家莊市鹿泉區。系原告之夫。
被告:楊X,男,漢族,群眾,無業,現住石家莊市橋西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南充市南部縣。
負責人:何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被告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曉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被告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2017年8月14日15時許,被告楊X駕駛川AXXXXX號小轎車,沿石家莊市友誼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裕華路口50米處時,與原告楊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楊XX左尺橈骨骨折。該事故經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橋西交警大隊勘驗,以簡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楊X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附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責任險內賠償了原告楊XX各項損失共計49453.06元。被告楊X給付原告楊XX10000元。對以上事實,原、被告均認可。
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賠償
項目原告
主張被告答辯本院認定及理由1、醫療費12809.86元對票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應扣除非醫保用藥15%并且有161.8元的費用沒有門診記錄或檢查報告相互印證,不予認可。根據法律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費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提交了住院出院記錄、用藥清單、收費收據、診斷證明可證實,原告共產生醫療費12809.86元。但有161.8元沒有門診記錄或檢查報告相互印證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故不予認可。被告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沒有依據,故不予采信。2、交通費371.9元認可200元。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原告提交的票據不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酌情認定300元為宜。3、營養費1000元認可住院期間每天30元。根據法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需要營養有醫囑可證實,應予認可,營養費1000元應予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認可。雙方認可,應予確認。5、護理費
4000元認可住院期間每天按照98元計算。原告主張護理期限20天,有住院出院記錄和醫囑可證實,應予確認。原告提交了護理合同及收費收據證實產生護理費4000元應予確認。6、誤工費5586元不認可。根據原告住院出院記錄和診斷證明可證實原告住院13天出院后需要休息4-6周,原告主張誤工期為42天應予支持。根據原告與被告在第一次理賠中約定的每天98元計算誤工損失,原告此次誤工損失應為4116元。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誤工證明沒有銀行發放工資流水或原始記賬工資清單相互印證,對原告主張每月4000元工資收入不予認可。原告上述損失總計共計23364.06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楊X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注意安全,致使此次事故發生,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有事故認定書可證實,應予確認。被告楊X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責任保險,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責任保險內予以賠償。原告楊XX的實際損失為23364.06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內和商業三者責任保險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各項損失共計23364.06元。
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楊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426元并提交繳費收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XXX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趙曉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常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