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甲、范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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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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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民初473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呂X甲,男,漢族,生于1944年5月6日,住西峽縣。
原告:范XX,女,漢族,生于1973年6月20日,住西峽縣。
原告:呂X乙,女,漢族,生于1998年6月2日,住西峽縣。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西峽縣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洛陽市。
負責人:劉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第三人:洛陽眾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陽市洛龍區。
法定代表人:何XX,總經理。
原告呂X甲、范XX、呂X乙訴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X甲、范XX、呂X乙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后,根據案情需要,依法追加洛陽眾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洛陽眾通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20年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呂X甲、范XX、呂X乙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楚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洛陽眾通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X甲、范XX、呂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承保司乘人員險中賠償原告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死亡賠償金591157.20元、喪葬費2296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8844.54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交通費2000元、醫療整容費2600元合計697561.74元中的10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呂某某系三原告近親屬,生前為吳某開車。2018年10月19日21時50分,呂某某駕駛吳某所有掛靠在洛陽眾通公司的豫C×××××重型自卸貨車往欒川運送砂石至331省道軍馬河獨阜嶺路段452KM+300M處,車輛發生故障,呂某某下車查看檢修時車輛突然向前滑行將呂某某輾軋致死。豫C×××××重型自卸貨車以洛陽眾通公司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司機乘坐險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后雇主吳某基于雇傭關系經法院判決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421777元。根據保險法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司機乘坐險10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呂某某下車維修車輛時已不是車上人員,保險公司不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呂某某沒有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該情況符合商業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三者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第三人洛陽眾通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提交答辯狀稱,豫C×××××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司乘人員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呂某某系三原告近親屬,臨時受雇為案外人吳某開車。2018年10月19日下午,呂某某在無有效道路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駕駛案外人吳某所有的豫C×××××重型自卸貨車到軍馬河裝沙石往欒川運送,車行至331省道軍馬河獨阜嶺路段處呂某某電話通知吳某說車輛有故障,剎車管漏氣。案外人吳某隨即電話聯系鄰居陳某某,由陳某某電話聯系軍馬河修理門市老板李某某去維修,吳某也直接給李某某打電話讓李某某準備氣管、接頭去維修,并通過微信給李某某轉賬50元維修材料費。陳某某給李某某打電話后,開車從石界河到軍馬河李某某的修理店時已是21點左右,天下著小雨,陳某某繼續要求李某某去維修,李某某說小問題不用去,讓開車師傅找到漏氣處更換一下就好了。陳某某便給呂某某直接通過電話說明情況,呂某某讓陳某某將維修材料送過去自己維修。呂某某將車輛停放在獨阜嶺路段452KM+300M處,此處距獨阜嶺嶺頭約50米遠,屬下坡路段,為防止車輛滑行,呂某某下車在一個輪胎下面支石頭后,便開始對車輛進行檢修。在檢修過程中,車輛突然向前滑行輾軋呂某某后與山體碰撞,造成呂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案外人吳某支付原告50000元。
另查,豫C×××××重型自卸貨車為案外人吳某所有,掛靠在第三人洛陽眾通公司,并以洛陽眾通公司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總則部分第四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第三人洛陽眾通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平等基礎上協商簽訂并履行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意外事故發生后,是否符合保險理賠條件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保險合同的約定來確定,如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則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原告親屬呂某某死亡系在事故車輛出現故障后,其將車輛停放在距獨阜嶺嶺頭約50米遠下坡路段下車對車輛進行檢修過程中因車輛突然向前滑行被輾軋身亡。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總則部分第四條“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的約定,原告親屬呂某某在意外事故發生瞬間,不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其不屬于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不屬于被告保險公司承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故對原告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呂X甲、范XX、呂X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呂X甲、范XX、呂X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另加六份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曉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娜
書記員權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