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乙與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陜0324民初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扶風縣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王X甲,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901951XXXX。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
負責人:謝XX,任公司經理。
第三人: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112MAXXX4DN6D。
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趙XX,任公司經理。
原告王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3233.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07日06時31分許,原告王X甲駕駛租賃的第三人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陜AXXX25號解放牌輕型廂式貨車,沿扶風縣新老區連接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七星河景區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對向由南向北行駛楊均祥駕駛的無號五羊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碰撞,造成楊均祥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楊均祥將王X甲、本案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交強險承保公司)作為被告訴至陜西省扶風縣法院,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2019)陜0324民初6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將應該本案被告在商業險賠償范圍內承擔的3233.24元由王X甲承擔,并已支付給了楊均祥。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一、原告王X甲駕駛的陜AXXX25號解放牌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三者險(不計免賠)。二、對于扶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61032412018000038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經過、責任劃分予以認可,原告王X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三、本案原告王X甲主體不適格。被告公司作為陜AXXX25號純電動廂式運輸車的商業險承保公司,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保險公司與原告王X甲并無保險合同關系。同時依據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2019)陜0324民初685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頁記載:“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后不足部分由王X甲負擔,不要求被告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判決書明確載明交通事故中楊均祥已放棄請求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而被告作為商業險的承保公司也不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其書面答辯意見: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第三人所有的陜AXXX25號解放牌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商業險,王X甲在事故發生后墊付給傷者5000元,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2019)陜0324民初685號民事判決書將應該由被告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的3233.24元判由王X甲承擔,王X甲向被告索賠與第三人之間再無糾紛,第三人也同意由被告直接賠付王X甲墊付的醫藥費。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07日06時31分,原告王X甲駕駛租賃第三人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陜AXXX25號解放牌輕型廂式貨車,沿扶風縣新老區連接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七星河景區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對向由南向北行駛楊均祥駕駛的無號五羊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碰撞,造成楊均祥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X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均祥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甲支付楊均祥醫療費5000元。2019年3月4日楊均祥將王X甲、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交強險承保公司)作為被告訴至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陜0324民初685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顯示楊均祥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3233.40元)由原告由王X甲承擔,并從其已支付5000元醫療費當中予以扣除。
另查,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為陜AXXX25號解放牌輕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三者險并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9)陜0324民初685號民事判決書、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復印件、第三人保險糾紛聲明、被告答辯意見等證據在卷,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侵權之訴,其損害賠償范圍依據侵權責任的相關法律予以確定,而本案是財產損失的合同之訴,其保險理賠范圍則依據合同、合同法及相關保險法律予以確定,故本案應為保險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二條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即對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包括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人。本案當中王X甲系案涉機動車商業保險被保險人西安駒馬物流有限公司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其作為對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其地位相當于被保險人,故某保險公司抗辯主體不適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次事故中第三者楊均祥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3233.40元已由王X甲予以賠付。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元。故被保險人王X甲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3233.4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X甲支付商業三者險的賠償款323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宏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