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趙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渝0151民初8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李XX,男,漢族,住重慶市銅梁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重慶市銅梁區(清水灣)附17、18、1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4903747XXXX。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男,漢族,住重慶市銅梁區。
被告:趙X,女,漢族,住重慶市銅梁區。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趙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李XX,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周X,趙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趙X賠償李XX停運誤工費1552元。2、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19日18時,趙X駕駛渝xxxxxx號小型汽車,在學府大道與李XX駕駛的渝xxxxxx號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趙X負全部責任。李XX系滴滴車駕駛員,事故發生后,李XX修車花費10天時間,造成李XX停運誤工費1552元。渝xxxxxx號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李XX以其損失向保險公司、趙X索賠未果。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趙X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屬實。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因李XX主張的停運誤工費系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合同約定的間接損失,按照合同約定,該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趙X辯稱,渝xxxxxx號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李XX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經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趙X負全部責任。因此,趙X在事故中有過錯,應當對李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李XX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雖然渝xxxxxx號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但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合同約定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李XX主張的停運誤工費系交通事故中發生的間接損失,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對李XX主張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趙X的辯稱意見與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合同約定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X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李XX損失費1552元。
二、駁回原告李XX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趙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張顯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