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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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民初42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女,漢族,住西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西峽縣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楊XX,男,漢族,住西峽縣。(未到庭)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670051XXXX。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
負責人:張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上海市海華永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訴被告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建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8569.3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22時00分,楊XX駕駛豫R×××××小型客車行駛至西峽縣××政府門口路段,與行人**刮撞,造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峽縣交通警察大隊對其現場進行勘察認定為:楊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無責任。楊XX駕駛的豫R×××××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損失如下:1.醫療費25932.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9050元(50元/天×181天);3.營養費3620元(20元/天×181天);4.護理費20326.3元(112.3元/天×181天);5.誤工費26020.56元(143.76元/天×181天);6.交通費3620元,共計88569.36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原告部分訴請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楊XX經本院傳票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6日22時00分,楊XX駕駛豫R×××××小型客車行駛至西峽縣××政府門口路段,與行人**刮撞,造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峽縣交通警察大隊對其現場進行勘察認定為:楊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無責任。**受傷后即被送往豫西協和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9月23日出院,住院181天,花費醫療費25932.5元。
另查:豫R×××××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其中: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并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之規定,根據交警部門認定,楊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無責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賠償原告合理損失時不再區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應對原告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原告**所訴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原告主張住院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有證據予以佐證,且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本次傷情未構成傷殘,也無醫囑必須加強營養,營養費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誤工費,原告提供營業執照、公司證明等可以證實原告**系多家裝飾及家具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原告依照該行業平均工資計算住院期間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住院期間存在過度治療和掛床現象,但無具體證據理由,也未申請對原告**住院治療合理性進行鑒定,該異議本院不予采信。現確認原告**合理損失如下1.醫療費25932.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9050元(50元/天×181天);3.護理費20326.3元(112.3元/天×181天);4.誤工費26020.56元(143.76元/天×181天);6.交通費3620元,共計84949.36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原告**84949.36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14元,減半收取1007元,原告**承擔107元,被告楊XX承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訴程序告知書》的要求,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建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袁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