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蔣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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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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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3民初31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臺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00848886XXXX),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
負責人:樓X,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浙江銀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XX,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天臺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蔣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償款40474.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違約金;2.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費2667.76元(月保費為1000.41元,賠償等待期為80天,1410.06÷30X80=2667.7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9日,被告蔣XX為投保人,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支行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該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被告蔣XX,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支行,貸款金額為60000元,保險金額為66694.53元,保險費費率為1.5000%(月),賠償等待期80天,保險費交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交納保險費1000.41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特別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原告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被告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5年10月20日,被告蔣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一份,約定:貸款金額為60000元,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5%上浮40%執行,首期執行年利率為7%,如遇基準利率調整,浮動利率參照調整后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并按照貸款人相關政策執行。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本付息方式,分36期償還。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
合同簽訂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支行依約向被告發放貸款。被告蔣XX未能按約還本付息,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支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原告提出索賠申請,原告于同日支付保險理賠金40474.7元。在賠償等待期80天內產生了保險費2667.76元。上述保險理賠金及保險費被告至今未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蔣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金40474.7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月利率1.5%從2017年3月16日起算至本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蔣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2667.7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685元,由被告蔣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應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自動履行。涉及給付貨幣的,可直接或通過本院交付權利人,若通過銀行向本院匯款的,可向本案承辦法官領取《當事人繳款通知書》,并按《當事人繳款通知書》指示內容進行匯款。
如義務人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義務的,權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本院強制執行。
審判員 徐喜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代書記員 丁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