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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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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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3民初427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劉X,男,漢族,住淅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西峽縣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XXXXX1464531X1(1-1),住所地:南陽市。
負責人:吳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鞠X,河南雷鳴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劉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建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鞠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各項損失共計181386.63元,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81986.63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為,原告劉X實際所有的豫R×××××-豫R×××××重型半掛車掛靠于鄧州市××物流有限公司經營,2017年11月2日原告以鄧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且不計免賠。2018年10月31日03時40分左右,胡某某駕駛豫R×××××-豫R×××××重型半掛車(乘坐人:劉X)沿自東向西行駛,行至滬霍××國道××雞溝路段,與相對方向秦某某駕駛的鄂F×××××-鄂F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造成胡某某、劉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西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胡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秦某某、劉X無責任。劉X人身損失如下:1.醫療費45836.3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天×24天);3.營養費480元(20元/天×24天);4.護理費2596.8元(108.2元/天×24天);5.誤工費4041.6元(168.4元/天×24天);6.交通費480元;7.鑒定費1300元,合計55934.73元;財產損失:1.車輛損失價值74800元;2.施救費12000元;3.鑒定費5000元,合計91800元。胡某某人身損失如下:1.醫療費3663.8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50元/天×24天);3.營養費160元(20元/天×8天);4.護理費865.6元(108.2元/天×8天);5.誤工費1347.2元(168.4元/天×8天);6.交通費450元,合計6886.63元。第三者財產損失32000元。以上損失原告按照保險限額主張共計181986.63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車輛投保情況屬實;原告主體不適格;在核實駕駛員和車輛相關證件及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被告愿意在保險合同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部分訴訟請求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于車輛損失項目、車輛受損照片、鑒定評估意見書,被告某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系原告單方委托,數額過高。本院認為,豫R×××××-豫R×××××重型半掛車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壞,評估清單中估價項目與照片相互印證,且該鑒定評估報告系原告劉X訴前申請,由西峽縣人民法院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程序合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結論并無不當,被告認為評估價格過高,但無具體事實理由,被告申請對此重新鑒定本院不予準許。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31日03時40分左右,胡某某駕駛豫R×××××-豫R×××××重型半掛車(乘坐人:劉X)沿自東向西行駛,行至滬霍××國道××雞溝路段,與相對方向秦某某駕駛的鄂F×××××-鄂F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造成胡某某、劉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及村民劉某某家的香菇、香菇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西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胡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秦某某、劉X無責任。劉X受傷后即由豫西協和醫院送往南××某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11月24日出院,住院24天,花費醫療費31216.33元,支付救護車費用1000元,門診檢查費用620元。經劉X申請,西峽縣人民法院委托,南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司法咨詢意見書:劉X后期頜面部瘢痕修復的醫療費約需5000元,解除左顴骨鋼板、螺釘內固定物的醫療費約需8000元劉X支付鑒定費1300元。胡某某受傷后即被送往豫西協和醫院,原告支出費用1764.91元,2018年11月1日轉入鄧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11月7日出院,住院6天,花費醫療費1898.92元。豫R×××××-豫R×××××重型半掛車由西峽縣××汽修廠施救,原告支付施救費12000元。后經原告劉X申請,本院委托南陽市××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R×××××牽引車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2019年7月15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書:豫R×××××牽引車現市場價為人民幣70000元,車輛殘值為7310元,事故損失價格為62690元,原告劉X支付鑒定費5000元。本次事故造成事故現場村民劉某某所有的香菇棚及樹木損壞,劉X支付劉某某32000元,劉某某出具收到條:“今收到劉X(豫R×××××)賠償香菇3000袋,香菇架2個,樹木黑子樹30棵,共計36000元,實收32000元”。
另查:豫R×××××-豫R×××××重型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鄧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實際所有人為劉X,該車以鄧州市××物流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其中: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且投保有不計免賠;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座,且投保有不計免賠;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74800元,且投保有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之規定,豫R×××××-豫R×××××重型半掛車系劉X實際所有,掛靠于鄧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經營,登記所有人和被保險人為鄧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劉X當庭提交車輛掛靠協議予以佐證,足以證實車輛所有權和保險合同追償權均歸原告劉X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保險事故發生后,車輛實際所有人劉X已經實際支付了第三者損失和車上人員損失,有權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賠償請求權。
對原告劉X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劉X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均有證據予以佐證,且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劉X人身損失總額已超過車上人員險保險金額,原告主張按照保險金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X主張的胡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均有證據予以佐證,且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且劉X已實際支付了胡某某人身損失費用,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傷情未構成傷殘,營養費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所有的豫R×××××牽引車損失,該車輛經法院委托對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評估損失價值為62690元,殘值7310元,且該車經鑒定機構推定為全損,原告按照保險金額主張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施救費應包含在車輛損失內,同時應將車輛殘值交付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三者損失,本院認為,本次事故造成事故現場附近村民財物受損,損失財物種類數量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照片及原告劉X出具的收到條可以佐證,且西峽縣五里橋鎮前營村委會在收到條上蓋章進行了確認和證明,足以證實原告劉X支付第三者財產損失的真實性,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確認原告劉X合理損失如下:劉X人身損失如下:1.醫療費45836.3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天×24天);3.護理費2596.8元(108.2元/天×24天);4.誤工費4041.6元(168.4元/天×24天);5.交通費480元;6.鑒定費1300元,合計55454.73元;財產損失:1.車輛損失價值74800元;2.施救費12000元;3.鑒定費5000元,合計91800元;胡某某人身損失如下:1.醫療費3663.8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50元/天×24天);3.護理費865.6元(108.2元/天×8天);4.誤工費1347.2元(168.4元/天×8天);5.交通費450元,合計6726.63元;第三者財產損失32000元。以上損失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劉X人身損失50000元,胡某某人身損失6726.63元,車輛損失74800元,第三者財產損失32000元,共計163526.63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劉X163526.63元。
二、原告劉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后十日內將豫R×××××牽引車殘值交付被告某保險公司。
三、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40元,減半收取1970元,鑒定費5000元,共計6970元,原告劉X承擔4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6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建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袁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