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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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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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6398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閻XX,北京宸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北京宸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淅川縣。
原告與被告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某保險公司起訴稱:2017年4月18日,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周*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承保車牌號×××汽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止。2018年1月24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北路,被告張XX駕駛×××二輪摩托車與被保險車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張XX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被保險人周*賠償了車輛維修等費用4955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XX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4955元;本案訴訟費用由張XX承擔。
被告張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號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被保險人為周*,保險金額為93852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
2018年1月24日2時30分許,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北路西向東定福家園南里1號院西側路北口,張XX駕駛的×××號二輪摩托車與案外人周**駕駛的×××號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雙橋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周**無責任。×××號二輪摩托車在事故發生時,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周*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確定×××號汽車的維修工料費為4955元。×××號汽車經北京鑫利恩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維修費合計4955元。
某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損失保險向周*理賠,并于2018年2月6日以轉賬方式向被保險人周*支付了4955元。2018年2月5日,周*簽署《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同意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某保險公司。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在保險期限內,案外人周**駕駛×××汽車與張XX駕駛的×××號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張XX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被保險人周*在事故發生后對×××號汽車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4955元。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對周*理賠,支付了理賠金4955元。依照法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對張XX代位求償的權利,其要求張XX賠償損失4955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張X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維修費損失4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張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帆
人民陪審員 李 璇
人民陪審員 趙慧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