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XX與羅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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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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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1403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冉XX,女,漢族,住貴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貴州黔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貴州黔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羅XX,男,漢族,住貴陽市花溪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陽市云巖區。
負責人:蔣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男,公司員工。
原告冉XX與被告羅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被告羅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連帶賠付原告護理費12000元、誤工費16000元、營養費6000元等費用,共計34000元;2、判令二被告連帶向原告預付繼續治療費10000元;3、判令二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鑒定費600元;4、判令二被告連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17時許,被告羅XX駕駛貴A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貴惠大道2公里處時,與原告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冉XX受傷。根據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羅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冉XX無責。事故發生后,冉XX入院治療,被告支付了治療費。2019年2月,原告再次到醫院復查,因傷情尚未完全治愈,醫院要求繼續入院治療。就原告上述前期產生的部分費用及后期預付的費用,原告多次找兩被告要求支付,均遭到拒絕,故訴請如上。
被告羅XX辯稱,對交通事故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發生后已墊付30天護理費6000元及生活費1400元,請予以扣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對原告訴請的各項賠償費用以及如下:1、護理費。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產生了護理費,再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意見按照正常標準計算;2、誤工費。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誤工費證明,故不應當承擔;3、營養費。應扣除被告羅XX在原告住院期間已支付的費用,且應按照正常營養費標準計算;4、后續治療費。由于并無相關事實依據,不應承擔;5、鑒定費。其屬于本次事故的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故也不應承擔。另外,我司不是本案直接侵權人,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貴州增值稅普通發票》、羅XX的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貴AXXXXX號小型轎車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收條》11張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6日17時許,被告羅XX駕駛貴A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貴惠大道2公里處100米時,與原告冉XX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冉XX受傷,兩車受損。2019年1月17日,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區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羅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冉XX無責。
事故發生后,原告冉XX在貴航貴陽醫院(遵義醫學院附屬貴航三00醫院)住院治療29天。被告羅XX支付了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及護理費,另外還支付了生活營養費1400元。
2019年7月1日,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原告的委托,作出貴中一司鑒(2019)臨鑒字第x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冉XX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原告冉XX為此支付了鑒定費600元。
另查,貴AXXXXX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被告羅XX,該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案被告羅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被告羅XX應對原告冉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貴AXXXXX號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此,作為車輛承保人的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可以直接向被損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損害的第三者也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依法確認如下:
1、營養費。經評定,營養期為60日,按每天50元計算,為3000元;
2、護理費。經評定,護理期為60日。由于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護理費的實際支出金額,故本院按照貴州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收入標準予以計算,為43,654元÷365天X60天=7176元;
3、誤工費。經評定,誤工期為120日。由于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所從事的職業,故本院按照貴州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收入標準予以計算,為43,654元÷365天X120天=14,352元;
4、鑒定費。因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該項證據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為600元;
5、繼續治療費。由于原告未就該項主張舉證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各項費用合計25,128元,扣除被告羅XX已經支付的1400元,為23,72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敝幎?,原告的上述各項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22,000元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冉XX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等,合計23,728元;
二、駁回冉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5元,由冉XX負擔52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涂竹君
人民陪審員 何 嬋
人民陪審員 李運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