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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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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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26民初3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商河縣人民法院 2020-02-04
原告:王XX,男,漢族,住山東省商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商河曙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漢族,住山東省陽信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男,公司員工。
原告王X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718.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5662.5元、誤工費906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費400元、鑒定費2080元,共計29920.64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5時10分許,王XX駕駛自行車,沿商河縣韓廟鎮環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小馮家村路口左轉彎停車讓行時,與對行的李XX駕駛魯M1****號小型面包車相撞,致使兩車損壞、王XX受傷。經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無事故責任。事故車輛魯M1****號在某保險公司投?!敖粡婋U”和“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李XX辯稱,對責任認定無異議,車輛已投?!敖粡婋U”和“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均有效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賠償合法合理的損失;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5日5時10分許,王XX駕駛自行車,沿商河縣韓廟鎮環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小馮家村路口左轉彎停車讓行時,與對行的李XX駕駛魯M1****號小型面包車相撞,致使兩車損壞、王XX受傷。王XX受傷后被送往商河縣人民醫院治療15天,花費醫療費7718.14元。經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無事故責任。事故車輛魯M1****號在某保險公司投?!敖粡婋U”和“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根據王XX的申請及本院委托,山東大舜司法鑒定中心分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臨鑒字第7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損傷不構成傷殘等級。2.被鑒定人王XX傷后誤工時間為120日。3.被鑒定人王XX傷后護理時間為60日,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院外需1人護理。3.被鑒定人王XX傷后營養時間為60日。王XX支付鑒定費2080元。
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1.關于營養費。王XX主張營養費3000元(50元X60天);某保險公司認為標準主張過高。本院認為,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營養期限及王XX的傷情,酌定其營養費為3000元(50元X60天)。2.關于誤工費。王XX主張誤工費9060元(75.5元X120天),提交韓廟鎮小馮家村委會證明。某保險公司認為,村委會沒有出具該證明的權利,傷者已經年滿70歲,不應支持其誤工損失。本院認為,我國憲法將勞動作為一項權利和義務,平等地賦予給全體公民,對勞動權并沒有因年齡區別對待,不能簡單地以年齡標準認定其已喪失勞動能力。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的農村居民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民平均收入水平計算。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認定其誤工費為9060元(75.5元X120天)。3.關于交通費。王XX主張交通費500元,無證據提交法庭。某保險公司認為交通費主張過高,無相應證據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王XX雖未提供交通費證據,但因交通事故受傷進行治療、司法鑒定,確實有交通費用發生,本院酌定200元。4.關于財產損失。王XX主張財產損失400元,無證據提交法庭。某保險公司認為無相應證據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王XX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車輛損失,本院不予支持。5.關于鑒定費。王XX主張鑒定費2080元,提交鑒定費發票一張。某保險公司認為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認可。本院認為,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王XX主張鑒定費2080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院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鑒定費,但未提交“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李XX駕駛魯M1****號小型面包車與王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X產生醫療費7718.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781.86元、護理費5662.5元、誤工費906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24922.5元,依法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剩余營養費2218.14元、鑒定費2080元,共計4298.1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X醫療費7718.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781.86元、護理費5662.5元、誤工費906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24922.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匯至原告王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縣支行的賬戶(賬號:62218845100162*****)。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
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X剩余營養費2218.14元、鑒定費2080元,共計4298.14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匯至原告王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縣支行的賬戶(賬號:62218845100162*****)。
三、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8元,減半收取299元,由原告王XX負擔34元,被告李XX負擔2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心舸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韓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