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朱X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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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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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民終7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02MAXXXYTW2Q。
負責人:朱X乙,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張登軍,男,漢族,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1,女,漢族,住貴州省黔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2,女,漢族,住貴州省黔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3,女,漢族,住貴州省黔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4,女,漢族,住貴州省黔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暨上列四被上訴人法定代XX:王X,女,漢族,貴州省黔西縣人,住貴州省黔西縣。系上列被上訴人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甲,男,漢族,住貴州省黔西縣。系被上訴人朱X1、朱X2、朱X3、朱X4之祖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貴州省黔西縣人,住貴州省黔西縣。系被上訴人朱X1、朱X2、朱X3、朱X4之祖母。
上列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陳林,貴州卓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5201610875074。
上列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熊躍,貴州卓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5201810035171。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漢族,住貴州省黔西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朱X1、朱X2、朱X3、朱X4、王X、朱X甲、王XX、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22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朱X1、朱X2、朱X3、朱X4、王X、朱X甲、王XX因朱家均死亡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166878.76元;二、駁回原告朱X1、朱X2、朱X3、朱X4、王X、朱X甲、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354元,由原告朱X1、朱X2、朱X3、朱X4、王X、朱X甲、王XX負擔4314元,被告趙XX負擔304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本次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屬駕駛人朱家均自身造成的單方交通事故,上訴人承保的車輛不負事故責任,故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朱家均不屬于緊急避險的對象,且其跳橋行為達不到避險措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死者朱家均主觀判斷錯誤,不構成緊急避險。
被上訴人朱X1、朱X2、朱X3、朱X4、王X、朱X甲、王XX答辯稱:一、本案朱家均跳橋死亡的原因系趙XX駕駛車輛在道路上失控甩尾側滑產生的險情所致,符合緊急避險的法定要件,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判決朱家均自行承擔80%的責任不合理,認定相應的比例為20%較為合理。
被上訴人趙XX未作答辯。
本院審理本案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的規定,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并未排除避險人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案被上訴人趙XX因駕駛車輛失控甩尾側滑向朱家均,已對朱家均的人身安全構成現實緊迫的極大危險,朱家均為擺脫其面臨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避險措施使自己遭受損害,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應屬于緊急避險。由于朱家均判斷失誤,以跳橋方式避險致其死亡,屬于避險過當。鑒于朱家均駕駛貴F×××××號車在結冰橋面行駛,因操作不當致其車輛側翻橫停于路上,朱家均從車內爬出站在自己貴F×××××貨車尾部,首先已形成潛在的事故危險,后趙XX駕駛貴F×××××號車在同一結冰道路上失控甩尾側滑向朱家均,二者共同引發了威脅朱家均人身安全的險情。綜合考量引發此次險情的人為因素、路面結冰的自然因素以及朱家均避險措施的過當性,一審法院認定朱家均因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負擔80%,趙XX負擔20%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趙XX在上訴人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上訴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替代償付義務。上訴人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判決結果正確,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5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孝春
審判員 王 云
審判員 郭少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云嬌
書記員 何曼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