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曾X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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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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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民終7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黔西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22709555XXXX。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X1,女,漢族,住貴州省黔西縣。
法定代理人:曾X2,男,漢族,住貴州省黔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劉齊云,貴州業精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5201710562269。
原審被告:曾XX,男,漢族,貴州省黔西縣人,住貴州省黔西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曾X1及原審被告曾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51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貴06-×××××號變型拖拉機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曾X1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74209.71元。案件受理費1680元,減半收取8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付醫療費用1000元,傷殘費用11000元。事實及理由:一審未區分交強險的有責限額與無責限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有誤?!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處理方面的具體實施細則和說明。本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付曾X1各項損失12100元。
被上訴人曾X1、原審被告曾XX未作答辯。
本院審理本案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辈⑽疵鞔_交強險分責分項的賠償原則,一審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122000元的限額內足額賠付被上訴人的各項損失費用,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對上訴人主張在交強險限額內分責分項予以賠付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孝春
審判員 王 云
審判員 郭少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云嬌
書記員 何曼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