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105民初3259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區。
法定代表人劉甜幸。
委托代理人王自豪,河南格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鄭州市金水區。
負責人吳國華。
委托代理人邵康,河南匯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自豪、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邵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4月25日1時23分,趙偉杰駕駛原告所有的豫A×××××號貨車沿京廣快速路由北向南行使至京廣快速路南四環向南2公里處時,因操作不當未保持車距,與同向行駛的李建峰駕駛的豫A×××××號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趙偉杰負事故全部責任。豫A×××××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買有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423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事故發生后,原告與被告就車輛損失協商無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44430元、評估費4300元、施救費8000元,以上共計15673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大地財產辯稱,1、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在事故真實,責任無誤,駕駛人和車輛證件齊全不存在免賠情況下,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2、原告訴請金額過高,且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作出,我公司不認可報告中所確定的金額,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3、評估費、訴訟費、施救費不在保險承保范圍內,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
1、2019年4月25日1時23分,趙偉杰駕駛原告所有的豫A×××××號貨車沿京廣快速路由北向南行使至京廣快速路南四環向南2公里處時,與同向行駛的李建峰駕駛的豫A×××××號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趙偉杰負事故全部責任。
2、豫A×××××號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4230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3、2019年12月20日,鄭州鴻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主要內容為,豫A×××××號貨車于2019年4月26日在鄭州鴻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修理費用共計140000元,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費20000元,剩余120000元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稱在獲得理賠款后支付。因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僅支付部分費用,故未出具發票。
4、2019年6月21日,鄭州天成價格事務有限公司對豫A×××××號貨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了估價鑒定,確認該車估損總值為人民幣14443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4300元。
另查明,原告支付施救費8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在保險期間,原告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車輛損失,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鄭州天成價格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評估鑒定結論書》,該車損失金額為144430元,原告車輛維修費用為140000元,原告主張被告予以賠償,本院予以支持140000元;對于其余損失12300元,有相關票據為證,亦屬于原告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車輛損失、鑒定費、施救費共計152300元。
二、駁回原告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鄭州光新土石方清運有限公司負擔4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10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張 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