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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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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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6民終10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梧桐街道南路106號桐鄉汽車商貿二區-200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83743452XXXX。
負責人陳玉良,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西博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江西省貴溪市。
法定代理人:趙X,男,漢族,住江西省貴溪市,系趙XX的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鷹潭市月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X,男,漢族,住江西省貴溪市。
上訴人與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趙XX、鄭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2019)贛0602民初28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改判(2019)贛0602民初2886號民事判決,判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償金44013元;(二)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不予準許重新鑒定違反相關司法實踐;本案護理、營養期限應當按照住院天數計算,護理費用計算標準超標,不應產生后續治療費。
趙XX辯稱,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鄭X未發表答辯意見。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2510元(其中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費3150元、護理費14280元、鑒定費1900元、殘疾賠償金2932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500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30日14時許,被告鄭X駕駛贛LXXXXX號小型轎車從貴溪市白田鄉姚家村往貴溪市白田鄉行馬村方向行駛,行駛至貴溪市貴神線白田鄉白田村白田五金水暖店門口路段撞到橫穿道路的行人原告趙XX,造成趙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貴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XX的監護人趙X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鄭X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貴溪市人民醫院進行救治,花去檢查費1410.94元。當日又被貴溪市緊急救援中心送往江西省兒童醫院進行醫治,花去費用2800元。原告在江西省兒童醫院住院12天后出院,出院診斷為:1、右肱骨近端骨折;2、雙肺挫傷;3、雙側氣胸,花去醫療費43715.56元,其中保險公司支付25000元,其余均由被告鄭X支付。2019年7月20日,經鷹潭鑫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肱骨骨折,并行了骨折內固定術,右肩關節活動功能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為10000元,護理期為105日、營養期為105日,花去鑒定費1900元。事故車輛贛LXXXXX系被告鄭X所有,該車在被告平安桐鄉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告損失未得到賠償,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被告鄭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趙XX的監護人趙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雙方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進行分攤。經核算,原告趙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總額為109736.5元,酌定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即【(47926.5-10000)X10%】,該費用由被告鄭X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被告鄭X應承擔2654.86元(3792.65X70%)。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故鑒定費1900元由被告鄭X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故被告鄭X承擔1330元(1900X70%)。綜上,被告鄭X應承擔3984.86元(2654.86+1330)。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4280元、殘疾賠償金289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5640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33350.70元【(109736.5-56400-3792.65-1900)X70%】,故被告平安桐鄉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89750.70元(56400+33350.70),扣除其先前墊付的25000元,還應賠償原告64750.70元。綜合鄭X墊付及應當承擔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鄭X墊付款18941.64元,實際支付原告趙XX45809.06元(64750.70-18941.64)。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5809.06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被告鄭X墊付款18941.64元;三、綜合第(一)、(二)項及案件受理費,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趙XX46262.06,支付被告鄭X18488.64元至鄭X確認的賬戶內;四、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18.5元(已減半收取,其中618.5元由原告支付,537元由被告鄭X支付),由原告趙XX承擔165.5元,由被告鄭X承擔990元(已支付537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是否需要重新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問題,被上訴人趙XX的傷殘等級鑒定由鷹潭鑫明司法鑒定中心所作,該鑒定機構及相關鑒定人員均具備相應司法鑒定資質,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不成立,故本院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準許。關于相關賠償項目數額問題,經本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志明
審判員 謝秋榮
審判員 黃文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徐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