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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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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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2民終17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主要負責人:武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天津百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97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保險賠償金100000元,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委托的車輛損失鑒定結論涉及的損失項目混亂,部分損失項目無需更換,且認定的配件價格普遍接近專修價格,故被保險車輛的合理維修費用應為100000元。
李XX答辯,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車輛損失14650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17日,李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京Q××××ד梅賽德斯-奔馳”轎車(車架號LE4HG4HB9BL013515)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95776元),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均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8日00時起至2019年1月17日24時止。后,車牌號由京Q×××××變更為蒙A×××××,并經某保險公司批改。合同約定保險第一受益人為瓜子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作為保單的第一保險金請求權人。2018年12月6日,李XX清償融資租金。2018年12月7日,瓜子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李XX已清償租金。2018年7月24日,案外人李楠楠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津南區小站鎮東馬路附近,遇暴雨致使車輛進水,車輛受損。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在合法使用年限內,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具備駕駛資格。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李XX呈訟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李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李XX已清償第一受益人的融資租金,第一受益人不再享有第一保險金請求權。李XX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在此次事故中,車輛因遇大雨被浸泡受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李XX的合理合法損失。車輛經天津市潤德隆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146500元(已扣減殘值430元),且有維修費發票佐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李XX車輛損失1465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李XX保險賠償金合計1465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615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1615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現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關于被保險車輛損失的問題,被保險車輛損失的評估結果系由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部門作出,且李XX提交了被保險車輛的修理費發票對車損情況予以佐證,某保險公司對評估機構及人員的資質亦不持異議,現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鑒定評估金額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對上述評估結論予以反駁或推翻,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翟均勇
審判員 薛 晨
審判員 王偉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