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楊X甲、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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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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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民終55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
負責人:尤XX,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江蘇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甲,男,漢族,住無錫市錫山區。
法定代理人:楊X乙,男,漢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江蘇萬仕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灌云縣。
原審第三人: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
法定代表人:李X甲,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甲、王XX,原審第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2019)蘇0205民初43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1、楊X甲的傷殘系精神類鑒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在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僅有主觀檢查,未對楊X甲進行客觀方面的檢查,對此其公司對鑒定意見不予認可。2、楊X甲的母親是否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應由鑒定機構鑒定,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能作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依據。
楊X甲辯稱,1、鑒定機構的選擇程序合法,且鑒定機構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甲保險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鑒定意見的證據,該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2、被上訴人的母親李英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村委出具了其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不享受農村低保的證據,故該部分費用應由甲保險公司賠償。
王XX、乙保險公司未發表意見。
楊X甲原審法院起訴請求:王XX、甲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355831.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950元(50元/天*179天),營養費5400元(30元/天*180天),護理費38640元(120元/天*322天),誤工費69970.6元(4346元/月/30天*322天),傷殘賠償金11200元(47200元*20*0.56),精神撫慰金5000元(50000*0.56*0.4),被扶養人生活費329974.4元[(29462*12+29462*8)]*0.56,交通費500元,車損1500元。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6日17時04分許,王XX駕駛號牌號碼為蘇B×××××小型轎車,沿錫山區膠陽路由東往西行駛至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聯福路交叉路口,在直行指示信號燈指示為綠燈時直行通過路口,遇楊X甲駕駛懸掛號牌“常熟0917860”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沿聯福路西側路面非機動車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駛至膠山路交叉路口,在直行指示信號燈指示為紅燈時超過最高時速十五公里直行通過路口,結果兩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楊X甲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XX負事故次要責任,楊X甲負事故主要責任。蘇B×××××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
事故發生后,楊X甲就其損傷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結果為楊X甲顱腦損傷致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評定為六級傷殘,右下肢肌力4級評定為八級傷殘,開顱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其誤工期、護理期受傷日至評殘前日,營養期為180日,楊X甲為此花費鑒定費5560元。
關于賠償項目,認定如下:
賠
償
項
目
損失項目
金額(元)
計算公式及承擔方式
認定依據(證據或有關規定)
醫療費
355831.13元
醫療費票據、費用清單、當事人主張
住院伙食補助費
8950元
179天*50元/天
住院天數及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
營養費
5400元
180天*30元/天
鑒定意見書
護理費
38640元
322天*120元/天
鑒定意見書及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所得勞務報酬標準
誤工費
46008元
4346元/月*322天
勞動合同、收入減少證明、收入說明、鑒定意見書
殘疾賠償金
528640元
47200元/年*20年*0.56
鑒定意見書
被扶養人生活費
181485.92元
鑒定意見書、戶口本、村委會證明、出生醫學證明
精神損害撫慰金
11200元(交強險內優先賠付)
50000元*0.56*40%
鑒定意見書及事故責任
交通費
1000元
根據楊X甲的治療情況酌定
車損
1500元
發票
合計
1178655.05元
墊付及已賠付情況
本案中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墊付醫療費10000元,乙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74899.27元。
交強險賠償金額
121500元
商業險賠償金額(40%)
422862.02元
原審法院認為,楊X甲因交通事故受傷,其依法有權獲得賠償。甲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未提供替代用藥清單等證據;甲保險公司不認可傷殘鑒定的結論,但未提供證據推翻鑒定意見書也不申請重新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甲保險公司要求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按照30%計算,于法無據,對甲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均不采納。楊X甲的父親尚未滿撫養年限,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根據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前期的墊付情況計算后,甲保險公司還需支付楊X甲459462.75元,支付乙保險公司74899.27元。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甲保險公司應賠償楊X甲各項損失合計534362.02元,其中支付楊X甲459462.75元,支付乙保險公司74899.27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二、駁回楊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66元,減半收取計1783元,鑒定費5560元,合計7343元,由楊X甲負擔946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6397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符合規范,對于楊X甲精神傷殘所作的鑒定意見并無不當,甲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但并無證據推翻鑒定意見,對于該公司就楊X甲傷殘等級提出的異議不予采信。楊X甲的母親已經超過了退休年齡,村委會也出具了其無收入來源的證明,一審法院判令甲保險公司賠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并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66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 崴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張樸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李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