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0某保險公司與趙XX、莊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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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民終553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陰市。
負責人:何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無錫市濱湖區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江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莊X,女,漢族,住江陰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顧XX,女,漢族,住江陰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XX、莊X、顧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陰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1民初125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1、趙XX醉酒駕車,超速行使,未注意觀察前方,事后未立即報警,應負事故全部責任。2、江陰市價價格認定中心對車輛損失認定過高,趙XX車損應按照其公司定損額139500元為準。
被上訴人趙XX答辯稱,1、事故的責任已由交警部門作出認定,莊X一方并未對該事故責任申請復核,事故責任應當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準。2、車損的金額已由江陰市交警大隊青陽中隊委托江陰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該認定結論客觀中立,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被上訴人莊X、顧XX未作答辯。
趙XX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莊X、顧XX、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費52399.40[2000+(169998-2000)×0.3]元,車輛貶值損失33900[(641000-528000)×0.3]元,合計86299.40元。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30日23時13分,趙XX醉酒后駕駛蘇B×××××轎車沿江陰市青陽鎮府前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錦繡莊園門口地段,車輛前部右側與由東向西左轉彎莊X駕駛的蘇B×××××轎車(乘坐人程曉莉、張澤銘、謝敏浩)右側相撞,致使程曉莉、張澤銘、謝敏浩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報警,后于2019年5月1日00時12分由謝敏浩報警。
2019年5月24日,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趙XX醉酒后駕駛轎車夜間上道路行駛未降低速度,未察明前方情況,盲目駕車,未確保安全,事發后未報警,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莊X駕駛轎車上道路行駛至事發地段左轉彎未確保安全,事發后未報警,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定原因。趙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莊X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蘇B×××××轎車登記所有人為江蘇攀森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趙XX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蘇B×××××轎車的實際使用人。江蘇攀森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就蘇B×××××轎車損失及貶值損失由趙XX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款直接支付給趙XX。事故發生時,莊X駕駛的蘇B×××××轎車登記所有人為顧XX,且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元不計免賠。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1、事故責任如何認定。2、蘇B×××××轎車的損失如何認定。3、蘇B×××××轎車的貶值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關于爭議焦點1,莊X、顧XX、某保險公司雖對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了異議,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推翻該事故認定書,依法確認該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
關于爭議焦點2,事故發生后,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青陽中隊于2019年5月7日就蘇B×××××轎車的車損認定向江陰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了《價格認定協助書》及《價格認定標的明細表》,江陰市價格認定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169998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認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139500元),未經當事人確認,不具有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關于爭議焦點3,趙XX要求莊X、顧XX、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無相關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趙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69998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52399.40。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二、駁回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65元(趙XX已預交),趙XX自負3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00元。
二審中,趙XX提供了江陰市洺羽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共計169998元,用以證明涉案汽車實際修理費用損失。某保險公司對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認為,關于事故責任,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中已經考慮了“趙XX醉酒后駕駛轎車夜間上道路行駛未降低速度,未察明前方情況,盲目駕車,未確保安全,事發后未報警”等因素,因莊X駕駛機動車也存在過錯,故交警部門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依法認定趙XX負事故主要責任并無不當。關于趙XX的車輛損失,相較于某保險公司的定額金額,江陰市價格認定中心所作的評估更為客觀,更具權威性,江陰市洺羽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印證了涉案車輛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對上述金額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推翻。對于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 崴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張樸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李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