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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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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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3341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郝XX,男,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郭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
原告郝XX訴被告陳XX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郝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付XX,被告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郝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2143.24元:醫療費70465.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2000元、護理用品費238.8元、鑒定費4350元、殘疾賠償金13598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4308.66元、誤工費180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優先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3、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交強險賠償范圍外的部分予以賠償;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8日6時40分,在北京市通州區京榆舊線潞苑南大街1093,被告陳XX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普通客車東向東行駛,適逢原告駕駛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車輛發生碰撞,導致原告身體受傷、摩托車損壞。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陳XX辯稱,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同意依法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6時40分,在北京市通州區京榆舊線潞苑南大街1093,被告陳XX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東行駛,適與原告郝XX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郝XX受傷、車輛接觸部位損壞。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警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潞河大隊處理,認定被告陳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后郝XX先后在北京友誼醫院通州院區及北京積水潭醫院進行治療,往返醫院就診十余次。經醫療機構診斷,原告主要傷情有多發外傷、頭外傷、右尺橈骨遠端骨折、多發軟組織損傷等,且原告就橈骨遠端骨折在北京積水潭醫院住院8天進行手術治療,住院期間購買住院用品等支出238.8元(即原告主張的護理用品費),聘用護工支出護理費600元(每天200元、共計3天)。郝XX共計支出醫療費70465.78元。本案審理過程中,郝XX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10%;建議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郝XX支出鑒定費4350元。郝XX主張的被扶養人為其父親郝志興(1937年2月10日出生)及母親于克清(1936年2月7日出生),并提交了郝志興與于克清“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及子女情況(共3名子女)的證明。郝XX、郝志興與于克清均系非農業戶口。原告自稱系通州區XX職工。
另查,陳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交強險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2.2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賠償限額為50萬,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上述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先由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本案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某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因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郝XX造成的合理損失;對于不足的部分,在商業三者險的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如仍有不足,被告陳XX應依法予以賠償。
對原告郝XX主張醫療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數額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護理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對住院期間聘請護工3天花費的600元本院予以確認;其他期間的護理費,原告主張按照住院期間聘請護工標準計算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結合原告傷情及合理護理期限60天核算原告主張護理費12000元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按照每天100元標準結合其住院天數8天核算為800元。對于原告主張營養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按照每天50元標準結合營養期90天核算為4500元。對原告主張的住院用品費用238.8元,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鑒定費4350元,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誤工費的訴訟請求,綜合考慮其工作狀況及合理誤工期限,本院認為長達半年之久的誤工確會給原告工作收入及績效獎金評定發放等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進而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故本院酌定誤工費合理數額為8000元。對于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13598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數額經核算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14308.66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結合被扶養人郝志興、于克清的年齡及二人子女情況等因素核算該項訴求金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該被扶養人生活費一并計入殘疾賠償金。對于原告主張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本院根據其就診情況及就診距離酌定為1500元。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本院根據其傷情酌定為5000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郝XX醫療費人民幣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10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內賠償原告郝XX醫療費60465.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2000元、住院用品費用238.8元、殘疾賠償金45288.66元(含被扶養人生活費14308.66元)、誤工費8000元、交通費15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32793.2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三、被告陳XX賠償原告郝XX鑒定費人民幣43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四、駁回原告郝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7元,由被告陳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齊 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于逸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