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淮北宏實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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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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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4民終1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負責人:邵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安徽勝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淮北宏實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
法定代表人:汪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X,男,漢族,住江蘇省江都市。
委托訴訟代理:朱玉,安徽三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XX,男,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淮北宏實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淮北宏實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呂XX、丁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2018)魯0405民初22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2018)魯0405民初223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使用證據錯誤。一審法院用于認定上訴人呂XX財產損失的依據是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兩份,而根據該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該公司僅是二手車鑒定評估,其并沒有對車輛損失鑒定的資質。另外該評估報告中所列的配件維修清單并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比上訴人在事故發生時現場檢查車輛時所發現的車輛毀損配件多出兩種。做出該《評估報告》的主體不具有鑒定資質,做出報告的依據不真實,該《評估報告》不應作為定案依據使用。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所承保的皖F×××××在上訴人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約定,對于被上訴人呂XX的停運損失882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未說明原由即認定上訴人承擔責任的判決無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XX的合同約定,顯然錯誤。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判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錯誤。該條規定適用的范圍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應予支持”。而上訴人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人,上訴人承擔的也不是侵權賠償責任,而是保險責任,一審法院依據該條直接判定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顯然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使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淮北宏實公司辯稱,對于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第一項事實與理由無異議,間接損失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淮北宏實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新審理;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盡管一審沒有判決上訴人淮北宏實公司承擔責任,但一審認定事實存在嚴重錯誤。一、一審以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而認定被上訴人的財產損失為35210元(車輛損失26390元,車輛停運損失8820元)存在認定事實嚴重錯誤。首先,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不具有對車輛損失和經營損失的鑒定資質。根據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該鑒定機構僅只是對二手車鑒定評估,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五條“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四)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的經營活動。”和《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款“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的經營活動。”的規定,其評估范圍僅限于二手車交易、流通環節,不能對車輛損失和經營損失進行評估。一審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機構不具有評估資質,更是存在錯誤,鑒定范圍在鑒定機構的營業執照上有明確記載,而且附著在鑒定結論之后,本身就是證據,即使需要舉證,從舉證責任分擔上也不需要上訴人舉證。其次,在實際勘查車輛時,鑒定人只有一人到達現場,顯然鑒定程序不合法。再之,在內容上,根據(2019)92號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中第八項鑒定過程的鑒定評估損失總額列明的多項零部件并沒有損失,也未修理,在一審中上訴人提供了車輛當時損毀零部件的證據和對現在實際車主的視頻也予以印證,但一審并未進行調查核實。該鑒定結論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多數配件并未更換和維修,存在虛假鑒定。二、一審認為上訴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鑒定人繳納鑒定費用,要求鑒定人出庭,也存在嚴重錯誤。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出具之后,因該鑒定結論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以及合法性,上訴人要求鑒定人員出庭作證。對此,上訴人也向一審提出了對于《交納費用通知書》的異議,根據法律的規定明確提出,鑒定人員出庭產生的相關費用應交到臺兒莊區人民法院的賬戶,而不應交納到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賬戶。并且要求繳納的鑒定人員出庭費用數額1.2萬元明顯太高,費用支出顯屬不合理。但一審并未作出任何回復,而在判決書中卻作出如此認定,顯然也存在嚴重錯誤。三、被上訴人涉嫌存在保險詐騙行為,上訴人建議將本案移送至公安機關。根據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車輛掛靠協議合同書》,簽字時間為2018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而且本案交通事故是在2018年10月27日發生,但權益轉讓證明的時間是在2018年11月1日,顯然被上訴人提供的《車輛掛靠協議合同書》和權益轉讓證明系事后偽造的,被上訴人是否是皖L×××××的實際所有權人并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其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存疑,而且本案被上訴人虛假、擴大賠償數額。既然車輛已經維修,被上訴人也應提供維修發票和交款憑證,以證明該車輛的實際損失。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涉嫌存在保險詐騙行為,也建議二審法院對皖L×××××車輛的維修事實進行核查。綜上,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觀真實性,并且被上訴人涉嫌存在保險詐騙行為。為公正處理本案上訴人特此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決。
某保險公司述稱,同意上訴人淮北宏實公司陳述的事實與理由部分。
被上訴人呂XX對于某保險公司和淮北宏實公司的上訴請求辯稱,兩上訴人訴狀中所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兩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丁XX未到庭未答辯。
呂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依法賠償原告損失5659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7日10時30分許,丁XX駕駛皖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206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206金利源采石場路段,往后倒車時,與韓慶峰停駛在道路北側的皖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碰撞,皖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部分損壞。棗莊市公安局臺兒莊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第3704054201800007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丁XX負全部責任,韓慶峰無責任。經淮北宏實公司申請,臺兒莊區人民法院委托,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棗大海評字(2019)89號《車輛停運損失意見報告書》及棗莊大海車損評報字【2019】9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鑒定評估結論為,根據提供的資料計算每日的停運損失為:1260元。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價值損失,損失總額為26390元(大寫:貳萬陸仟叁佰玖拾元整)。根據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情況該車合理維修期限約為:7天。另查明,皖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呂XX。皖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淮北宏實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100萬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因此造成經濟損失,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經棗莊市公安局臺兒莊分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丁XX負全部責任,韓慶峰無責任,原、被告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該院予以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車輛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及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淮北宏實公司承擔,丁XX是淮北宏實公司駕駛員不承擔責任。關于本次事故給呂XX造成的損失:1.車輛損失26390元,車輛停運損失8820元(1260元×7天),共計35210元。由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予以證明,該院予以采信,被告認為評估機構不具有評估資格、對評估報告有異議,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也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繳納鑒定人出庭作以說明的費用,故被告的主張該院不予采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故被告應賠償的財產損失數額為35210元。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內賠償,剩余33210元(35210元-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營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呂XX財產損失35210元;二、駁回原告呂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07元,由被告淮北宏實公司負擔。
二審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一審法院采信交通警察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淮北宏實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正確。因事故發生在肇事車輛有效保險期內,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被上訴人呂XX的答辯意見,本院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為:焦點一,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棗大海評字(2019)89號《車輛停運損失意見報告書》及棗莊大海車損評報字【2019】9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確定損失數額的依據;焦點二,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停運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還是由淮北宏實公司承擔;焦點三,呂XX是否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對于焦點問題一,即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棗大海評字(2019)89號《車輛停運損失意見報告書》及棗莊大海車損評報字【2019】9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確定損失數額的依據。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呂XX單方委托相關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訴訟中,上訴人淮北宏實公司對呂XX提交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對受損車輛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和停運損失進行評估,棗莊大海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棗大海評字(2019)89號《車輛停運損失意見報告書》及棗莊大海車損評報字【2019】9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一審法院因上訴人雖對評估機構的評估資質以及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沒有按照法院規定繳納鑒定人員出庭費用,而采信棗大海評字(2019)89號《車輛停運損失意見報告書》及棗莊大海車損評報字【2019】9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并無不當。二審訴訟期間,兩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足以推翻一審法院對上述兩份評估報告書的采信,故棗大海評字(2019)89號《車輛停運損失意見報告書》及棗莊大海車損評報字【2019】9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能夠作為確定本案受損車輛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數額的依據。
對于焦點問題二,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停運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還是由淮北宏實公司承擔。上訴人淮北宏實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肇事車輛皖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故本案受損車輛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停運損失不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而應由上訴人淮北宏實公司承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關于停運損失不應由其承擔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對于焦點問題三,呂XX是否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宿州市明天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損車輛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于本案事故發生后出具證明,證實被上訴人呂XX為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呂XX作為權利人主張損失賠償未有不當之處。上訴人淮北宏實公司認為呂XX無訴訟主體資格,存在虛假、擴大賠償、存在保險詐騙行為的理由,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本院應予支持。上訴人淮北宏實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2018)魯0405民初2237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呂XX車輛損失26390元;
三、淮北宏實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呂XX停運損失8820元;
四、駁回呂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07元,由淮北宏實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2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10元,淮北宏實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04元;上訴人淮北宏實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214元,由上訴人淮北宏實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鋒
審判員 邵明偉
審判員 楊麗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吳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