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李XX、周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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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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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002民初52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山東威海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住威海市。
被告:周XX,女,漢族,住威海市文登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李XX、周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償款28126.03元、保險費15810.3元及利息(以43936.33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8日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損失5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為:2017年12月8日,被告李XX在原告處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雙方約定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保證金額44232.95元,保險費每月交納。2017年12月18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與被告簽訂個人貸款合同,貸款4萬元,每月按等額還本付息的方式共分36期對日償還。同日,光大銀行向被告發放了貸款。被告貸款后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也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本息合計代償款28126,03元,被告尚欠原告保險費15810.3元。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將其對被告享有的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對債務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處理。
被告李XX、周X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8日,被告李XX在原告處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雙方約定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貸款金額為40000元,保證金額44232.95元,保險費每月交納。2017年12月18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與被告簽訂個人貸款合同,貸款40000元,每月按等額還本付息的方式共分36期對日償還。同日,光大銀行向被告發放了貸款40000元。被告貸款后,自2019年1月18日起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也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于2019年4月8日支付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本息合計代償款28126,03元,被告尚欠原告保險費15810.3元。原告代償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將其對被告享有的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
原告與山東威海衛律師事務所就本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服務費為500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合同、貸款合同、理賠確認書等書證及當事人陳述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以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光大銀行威海分行與被告李XX之間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被告李XX未按時足額還款,構成違約,光大銀行威海分行有權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刻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息和其他應負款項,即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向被保人承擔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以后,在賠償范圍內依法取代了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享有貸款合同約定的能夠實現該債權的所有請求權,故原告要求被告李XX支付理賠代償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尚應支付部分保險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保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代為償還借款本息后被告未償還原告,且尚欠部分保險費,故原告要求支付欠款違約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催收產生的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用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上述借款系李XX所借,被告周XX不是借款人,原告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李XX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XX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代償款28126.03元、保險費15810.3元及利息(以43936.33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8日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
二、被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費損失5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9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