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XX與楊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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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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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7民初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莒南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魯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日照市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山東隆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邳州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邳州市。
主要負責人:徐X,該公司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25層。
主要負責人: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山X,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魯XX與被告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楊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或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876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11日13時許,被告楊XX駕駛皖LXXXXX(蘇CXXXXX)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2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該車半掛車右前角與順行的原告魯XX駕駛的魯LXXXXX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左側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被告楊XX負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經查被告楊XX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一份,均在投保期限內;被告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2000元)。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實現原告訴求。因此交通事故給魯XX造成的損失:車損9320元(11320元-2000元)、施救費500元、評估費450元、訴前保全費170元。
楊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皖LXXXXX(蘇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是我駕駛的,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掛車未投保;同意依法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的損失交強險已賠付。
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肇事車在我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一份,不計免賠;原告的損失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承擔責任,剩余部分我公司同意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車損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數額過高,我公司不認可。施救費為間接性損失,我公司不承擔。程序性費用不承擔。
甲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9年11月13日,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作出第3713274201980011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9年11月11日13時許,楊XX駕駛皖LXXXXX(蘇CXXXXX)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206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山東省莒南縣汀水鎮青松嶺路段超車時,與順行的魯XX駕駛的魯LXXXXX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使轎車駛出路外,撞上護欄,造成魯XX受傷及雙方車輛、路牌、護欄、綠化帶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楊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魯XX不承擔該事故責任。
2019年11月14日,莒南東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莒東價評字(2019)第257號車物定損結論書:魯LXXXXX雪佛蘭牌轎車損失總價值為11320元。支付評估費450元。
2019年11月14日,臨沂永和汽車維護有限公司出具施救費發票1張,金額為:500元。
魯XX提供訴前保全費票據1張,金額為:170元。
另查明,楊XX駕駛的皖LXXXXX(蘇CXXXXX)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一份;掛車未投保。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魯XX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及部分車損(2000元)。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魯XX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交警隊對該事故發生事實的認定、責任的劃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魯XX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本案爭議的焦點系原告魯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魯XX主張的評估費450元、其他損失(訴前保全費)170元,被告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乙保險公司提出車損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數額過高,我公司不認可;因乙保險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限內對莒南東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莒東價評字(2019)第257號車物定損結論向本院書面申請重新評估,本院確認原告魯XX的車損為11320元。乙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為間接性損失,我公司不承擔;因施救費系事故發生后而造成的實際損失,乙保險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魯XX提供的票據,本院確認施救費為500元。綜上,原告魯XX的損失本院確認為12440元:1、車損11320元;2、施救費500元;3、評估費450元;4、其他損失(訴前保全費)170元。
關于本案的賠償主體,皖LXXXXX(蘇CXXXXX)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故甲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乙保險公司再根據保險合同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魯XX車損2000元,應予扣除。該事故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楊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魯XX超出交強險保險限額賠付以外的剩余損失,由被告楊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魯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法合理的損失應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魯XX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外的損失:車損9320元、施救費500元,共計:982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魯XX9820元。
二、原告魯XX的評估費450元、其他損失170元,共計:620元,由被告楊XX賠償原告魯XX620元。
三、駁回原告魯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項至第二項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元,減半收取86元;由原告魯XX負擔26元,被告楊XX負擔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義金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盧立新
書記員 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