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栗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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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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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終18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邢臺市高新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李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栗XX,男,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群眾,柏鄉縣人,住本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杜XX,女,漢族,邢臺市天時利醫藥公司營業員,中專文化,群眾,邢臺市橋東區人,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邢臺市橋東區。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栗XX、杜XX、紫金財產保險公司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柏鄉縣人民法院(2019)冀0524民初7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河北省柏鄉縣人民法院(2019)嘉0524民初705號民事判決,改判乙保險公司應按照比例分攤相應份額。二、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根據交強險賠償原則,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比例分攤相應的份額,但是一審判決卻沒有判決分擔,缺少法律及事實依據,并且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由乙保險公司按比例承擔相應的份額。
栗XX、杜XX無答辯意見。
紫金財產保險公司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答辯稱,我公司承保車輛經事故科認定書認定無任何違法行為也無責任,且我司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屬于在正常車位停放車輛,并未行駛,原告也未與我司承保車輛發生接觸,所以我公司不應進行賠償。
栗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電動車損失36686,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鑒定等費用等待鑒定后據實支付;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9年3月20日12時00分許,被告杜XX駕駛冀EXXXXX號小型轎車倒車行駛時與原告栗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柏鄉縣馬村栗云周所屬的車輛冀A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栗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柏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第130524420190000118號認定書認定:杜XX負全部責任,栗XX無責任、栗云周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栗XX到柏鄉縣中心醫院住院治療64天,被告杜XX支出醫療費5559.72元。診斷為:1、右髖關節脫位,2、左側肩胛骨外側緣骨折,3、左側內踝骨折。2019年8月28日本院依據原告的申請依法委托河北省邢臺正和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情進行傷殘等級、護理期和營養期評定,2019年11月7日河北省邢臺正和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做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栗XX不構成傷殘等級;誤工期為135日;護理期為85日;營養期為85日。原告支出鑒定費1515元。另查明,被告杜XX駕駛冀E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富德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一份,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期限為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23時59分止。
一審法院認為,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后,柏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對此認定書均無異議,對該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提交的證據中被告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富德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對該鑒定意見書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應按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進行確定原告營養期、護理期。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中被告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系農業戶口,其賠償標準按農村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的醫療費按5559.72元計算,因是被告杜XX所支付,應由被告富德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支付給被告杜XX。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日50元計算64天計3200元;營養費按每日30元計算85天共計2550元;護理費按年39947元計算85天共計926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規定的肩胛骨外側緣骨折、單踝骨骨折的誤工期本院酌定誤工天數為90日,原告的誤工費可按年23461元計算90天共計5760元。因原告住院、出院及鑒定確需交通費用,本院酌定300元較妥;柏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已經損壞,本院酌定200元較妥。因原告栗XX不構成傷殘等級,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鑒定費1515元應由被告杜XX負擔。因被告杜XX駕駛冀E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富德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富德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應首先賠償給原告以上除鑒定費外的各項費用。原告的其他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富德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的主張由被告紫金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承擔原告損失的十一分之一,因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杜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原告未主張由栗云周的冀AXXXXX小型轎車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原告請求由承保冀EXXXXX號小型轎車的被告富德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富德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賠償后,就其主張的紫金財險邢臺中心支公司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部分可另行解決。本案經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杜XX給付原告栗XX鑒定費1515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給付被告杜XX墊付的醫療費5559.72元;三、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栗XX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21275元;四、原告栗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理據不足,均予以駁回。本判決一、二、三項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0元,原告栗XX負擔110元,被告杜XX負擔250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乙保險公司承保的冀AXXXXX小型轎車與栗XX既無碰撞接觸,也與栗XX受傷無因果關系。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要求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易然
審判員 喬 鵬
審判員 劉素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劉西超
書記員 路敬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