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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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203民初1973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峨山路91弄130號6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598188XXXX。
負責人: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告:莊XX,男,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原告與被告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莊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莊XX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支付保險金賠款304248.86元;2.判令莊XX支付因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自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之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賠償完畢為止(以2017年3月2日支付的保險金時間起算,按照尚未償還的50734.55元為準暫算至2019年6月30日共計850天,50734.55元X4.35%÷360X850=5210.86元;以2017年2月24日支付的保險金時間起算,按照尚未償還的100729.63元為準暫算至2019年6月30日共計856天,100729.63X4.35%÷360X856=10418.80元;以2017年3月6日支付的保險金時間起算,按照尚未償還50421.65元為準暫算至2019年6月30日共計846天,50421.65X4.35%÷360X846=5154.35元;以2017年7月13日支付的保險金時間起算,按照尚未償還的102363.03元為準暫算至2019年6月30日共計717天,102363.03元X4.35%÷360X717=8868.48元);以上兩項合計333901.35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26日莊XX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孔德莉等投資人借款50000元,起息日2016年10月26日,到期日2017年2月25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后端付息還款。2016年12月21日莊XX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張建新借款100000元,起息日為2016年12月21日,到期日為2017年2月20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后端付息還款。2016年12月22日莊XX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江旭等人借款50000元,起息日為2016年12月22日,到期日為2017年2月28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后端付息還款。2017年1月10日莊XX通過網絡投融資平臺(該平臺由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維護)向投資人邱慧萍借款100000元,起息日為2017年1月10日,到期日為2017年7月9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后端付息還款。
根據《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融資人版)》的約定,為保證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莊XX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被保險人為孔德莉等投資人。同時根據《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投資人版)》的約定,上述投資人同意作為被保險人。莊XX在約定的到期日后未按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某保險公司在接到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索賠申請書后于2017年3月2日支付保險金50734.55元,2017年2月24日支付保險金100757.77元,2017年3月6日支付保險金50421.65元,2017年7月13日支付保險金102363.03元。同時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莊XX僅償還28.14元,尚欠325638.05元,故某保險公司訴至本院。
莊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由廣東網金控股有限公司蓋章的支付證明,載明莊XX通過寧波銀行推出的廣東網金控股運營融資平臺于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10日勾選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后發布的融資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的項目。某保險公司提供投資人陳鳳杰等與莊XX的借款協議,顯示陳鳳杰等人與莊XX達成借款協議,并通過平臺電子賬戶分別支付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融資至莊XX賬戶中。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平臺后端還款付息。上述借款協議僅有廣東網金控股有限公司的蓋章,無借融資人和投資人的簽字。根據《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融資人版)》的2.3條的約定“本平臺經過融資人的授權,可視情況選擇向有關保險公司購買保證保險,如購買上述保證保險,其被保險人為投資人,融資人此處聲明同意確認”。上述協議無個人或公司的簽字或蓋章。某保險公司亦提供“永安白融領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顯示被保險人為平臺投資人陳鳳杰等;其中特別約定全體被保險人無條件、不可撤銷及變更地授權廣東網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履行被保險人的相關權利義務;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一致同意:在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支付至如下賬戶(戶名:寧波銀行(自建平臺到期清算戶),開戶行: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11XXX04),即視為保險公司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款。上述保險單無投保人簽字。
廣東網金控股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發出索賠通知書,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3月2日轉賬50734.55元,2017年2月24日轉賬100757.77元,2017年3月6日轉賬50421.65元,2017年7月13日轉賬102363.03元至約定寧波銀行賬戶中,廣東網金控股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債權轉讓書》。次日,上述款項轉入投資人陳鳳杰等人賬戶。
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廣東網金控股有限公司是融資平臺的運營商,是寧波銀行推出的融資項目,背后是廣東網金控股運營的,借款是采用APP的形式,下載APP后借款。
莊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證權利。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支付證明》、融資款清單、投資款清單、《直銷銀行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融資人版)》、《直銷銀行投融資平臺服務協議(投資人版)》、借貸關系證明、《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保險單》、保險出險通知書(兼索賠通知書)、未還款證明、損失確認書、保險金支付憑證、客戶業務回單、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債權轉讓書》等證據及當庭陳述的部分事實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以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為案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基礎為投保人即借款人發生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按期向投資人(被保險人)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支付證明、借款協議等,均無借款人和投資人的簽字。某保險公司陳述借款系通過APP操作,但未提供公證書,證明借款過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借款人莊XX與投資人陳鳳杰未出庭應訴及到庭確認的情況下,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人莊XX與投資人陳鳳杰的借款關系成立,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確認。同樣,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永安白融領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亦無投保人莊XX的簽字,對其投保的事實,本院同樣不予確認。據此,因此某保險公司據此主張莊XX向其支付賠償款及損失,因證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3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帧▲櫍?br>人民陪審員?。ㄠ囆÷叮?br>人民陪審員?。悺☆#?br>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洪德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