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張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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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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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722民初3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浦城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徐XX,女,漢族,住福建省浦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浦城縣興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甲,女,漢族,住福建省浦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700856988XXXX,住所地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何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男,某保險公司職工。
原告徐XX與被告張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被告張X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徐XX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46898.96元,扣除被告張X甲已支付的醫療費1000元,尚應支付人民幣45898.9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27日10時45分許,被告張X甲駕駛閩H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浦城縣新圓弧沿興浦路往浦城縣大酒店方向行駛,行經事故路段,由于疏忽大意碰撞徐XX駕駛的自行車,造成徐XX受傷及上述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8日經浦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3507224201900017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應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本起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浦城縣醫院治療,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損失共計人民幣46898.96元,其中醫療費12975.56元,誤工費18134.6元,護理費1318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交通費200元。被告張X甲已墊付給原告醫療費1000元。張X甲駕駛閩HXXXXX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被告張X甲辯稱,本人對車輛投保商業險和交強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本人墊付1000元,由保險公司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2975.56元,應扣除非醫保部分暫按15%計算;原告主張的誤工費部分,原告超齡且沒有職業,雖有提供食雜店營業執照,但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陳光云,原告并不能證明其受傷住院期間食雜店的營業狀態,也不能證明其損失,故認為原告主張誤工費依據不足;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材料顯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與出院小結所記載的不一致,醫囑單顯示原告大部分時間只是去醫院領取口服藥或是外用藥,沒有實質性的住院治療,答辯人建議對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60天計算,對護理費的計算標準認可164.86元/天,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認可30元/天;對原告主張的200元交通費答辯人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27日10時45分許,張X甲駕駛浙HXXXXX汽車與徐XX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徐XX受傷,在浦城縣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2975.56元,浦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甲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徐XX不負本起事故責任。張X甲駕駛閩HXXXXX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張X甲于2019年10月29日已墊付醫療費1000元給徐XX。張X甲與陳光云系夫妻關系,陳光云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與張X甲共同經營該浦城縣陳光云食雜店。
上述事實,有徐X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材料、出院小結、住院收費票據、戶口簿、陳光云的營業執照、浦城縣北山排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張X甲與陳光云系夫妻關系、張X甲的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險單、商業三者險保險單及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等證據相互印證。
本院認為,張X甲駕駛汽車與徐XX駕駛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徐XX受傷治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張X甲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徐XX不負本起事故的責任,張X甲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張X甲駕駛的汽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依法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賠償給徐XX。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住院80天有異議,提出住院天數按60日計算,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抗辯內容,本院不予采納。以下涉及住院天數計算損失的均以80天計算,徐XX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依法確定如下:1、主張醫療費12975.56元,有醫療費發票證明,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出要扣除非醫保部分,與有關法律相抵觸,對該異議不予采納;2、主張誤工費18134.6元,以住院天數80天加上休息天數30天,合計誤工天數為110天,予以認可,應確認18134.6元(164.86元/天服務業標準X110天),某保險公司提出徐XX超過退休年齡且沒有職業不存在誤工損失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徐XX雖超過退休年齡,但與丈夫陳光云一起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具有經濟收入,徐XX受傷治療造成誤工損失,故對某保險公司的異議,不予采納;3、主張護理費13188.8元(80元/天X164.86天),予以確認;4、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30元/天X80天),予以確認;5、主張交通費200元,某保險公司認可,予以確認。上述損失共計46898.96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直接賠償給徐XX。張X甲墊付1000元給徐XX,應從賠償款中扣除后再支付給徐XX,故某保險公司尚需支付45898.96元給徐XX。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給徐XX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各項損失共計46898.96元,扣除張X甲墊付的1000元,尚需支付45898.96元;
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返還張X甲墊付款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7.4元,減半收取473.7元,由被告張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彭文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陳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