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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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01民初2499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2019-09-27
原告: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爾木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32801310998XXXX。
法定代表人:韓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青海欣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42400741920XXXX。
負責人:張XX,經理。
原告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391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8日,原告將×××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2604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被告于同日制作保單。保險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2018年6月27日22時,馬勝利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省道306線行駛至省道306線376公里+400米處時,因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導致車輛撞向同向行駛的駕駛人桑杰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的尾部,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號輕型普通貨車的乘坐人白瑪曲珍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西藏山南市桑日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2018年6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當事人馬勝利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桑杰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原告報案,被告不定損不理賠,原告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后,被告亦未予理賠,故具狀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22時,馬勝利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省道306線行駛至省道306線376公里+400米處時,因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導致車輛撞向同向行駛的駕駛人桑杰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的尾部,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號輕型普通貨車的乘坐人白瑪曲珍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西藏山南市桑日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2018年6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當事人馬勝利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桑杰無責任。
×××號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2604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記載“特別約定:保險人已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含免除規定告知投保人”;原告提交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正本)》記載“重要提示: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等……”。
×××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為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馬勝利準駕車型為A2,系增駕,實習期至2019年5月7日。原告提交的《×××車2018/6/26損失維修價值評估報告》中的“×××車2018年6月26日事故損失維修價值照片”顯示牽引車后面牽引掛車。
×××號車產生維修費12280元,×××號車產生維修費11636元。
原告提交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6小項記載: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原告提交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機動車車輛保險-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6小項記載: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院認為,公安部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實習期內不得駕駛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2018年6月26日,馬勝利的準駕車型A2為增駕車型,處于實習期內;駕駛員馬勝利在準駕車型A2增駕實習期內,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規定,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機動車車輛保險-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6小項記載,均屬于保險不予賠付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商業三者險和機動車損失險中賠付兩車輛的維修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交強險2000元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被告依法可先予賠付第三者后,向相關責任人行使追償權,因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而非第三者向被告主張交強險墊付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98元,減半收取199元,由原告青海迅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愛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陳 貞
書記員張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