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王X甲等與上海顧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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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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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882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張XX,女,漢族,住河南省長葛市。
原告:王X甲,女,漢族,住河南省長葛市。
原告:王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長葛市。
原告:孫XX,女,漢族,住河南省長葛市。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上海顧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宋XX,總經(jīng)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丙,男,漢族,。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王X丁,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男。
原告張XX、王X甲、王X乙、孫XX與被告劉慶峰、上海顧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顧念公司)、甲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開庭審理前,四名原告申請撤回對涉案機動車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魯RXXXX掛)駕駛員即被告劉慶峰的起訴,同時申請當庭追加劉慶峰的雇主及涉案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王X丙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本院均予以準許。四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代X,被告王X丙、被告顧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2019年11月25日,本院依四名原告的申請,追加涉案機動車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商業(yè)險保險人乙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2019年12月18日,本院對本案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代X,被告王X丙、被告顧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XX、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XX、王X甲、王X乙、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四名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360,680元、(人民幣,下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39,634.52元、喪葬費46,9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21,084.89元、交通費6,131.29元、死者遺體運回費用1,418元、住宿費4,454元、律師代理費50,000元。以上,由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首先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其次由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nèi)按照50%的比例承擔賠付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X丙依法賠償,被告顧念公司對被告王X丙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四原告是死者王遂木家屬。2019年7月31日,劉慶峰駕駛的機動車與王遂木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遂木當場死亡。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遂木與劉慶峰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被告王X丙系劉慶峰的雇主。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系劉慶峰所駕駛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系劉慶峰所駕駛車輛的商業(yè)險保險人。被告顧念公司系劉慶峰所駕駛車輛的被掛靠單位。現(xiàn)四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依法賠償。
被告顧念公司辯稱,其與被告王X丙之間系車輛掛靠關(guān)系,劉慶峰系被告王X丙所雇傭的駕駛員。對本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涉案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和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分別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原告損失均應由車輛保險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責任認定及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的事實均無異議,同意依法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對原告提出的各項損失,除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異議外,其余各項損失均持異議,由法院依法認定。
被告王X丙辯稱,其系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輛掛靠于被告顧念公司。劉慶峰系其所雇傭的駕駛員,且事發(fā)時在從事雇傭活動。其對本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認為原告所有損失均應由車輛保險人進行賠付。
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責任認定及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其公司投保商業(yè)險的事實均無異議,同意依法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但根據(jù)其現(xiàn)場查勘,被保險車輛在事發(fā)時拖掛魯RXXXX掛掛車裝載集裝箱行駛,自地面至車廂箱體最高點的高度為4.35米,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4.2米的限高,故因其違反裝載要求,在商業(yè)險內(nèi)應適用10%的絕對免賠率。對原告提出的各項損失,除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異議外,其余各項損失均持異議,由法院依法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王遂木,男性,漢族人,2019年7月31日死亡,戶籍地為河南省長葛市長興辦二郎廟村3組,系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原告張XX系王遂木的妻子,原告王X甲、王X乙系王遂木的女兒、兒子,原告孫XX系王遂木的母親。王遂木的父親王德修于2014年2月16日死亡。王德修、孫XX夫婦共生育含王遂木在內(nèi)共七名子女。
2019年7月31日05時55分許,王遂木駕駛滬DXXXXX(拖掛滬H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東海大橋進滬方向3號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8公里約0米處,追尾前方同車道內(nèi)低速行駛的由劉慶峰駕駛的滬DXXXXX(拖掛魯R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引發(fā)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遂木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東海大橋路政設施損壞。2019年9月10日,上海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遂木和劉慶峰均具有交通違法行為,根據(jù)雙方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王遂木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劉慶峰承擔事故同等責任。2019年11月2日,四原告訴來本院,請求判如所請。四原告為訴訟聘請律師,支出律師代理費50,000元。
又查明,劉慶峰系被告王X丙的雇員,于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其所駕駛的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王X丙,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顧念公司。被告王X丙系掛靠人,被告顧念公司系被掛靠人。該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的承保險種中含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0萬元)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商業(yè)險保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居民戶口簿、公安局家庭關(guān)系證明、律師費發(fā)票、掛靠合同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quán)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之間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jù)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結(jié)合交警部門對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投保情況,本院確認本案四原告損失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進行賠付,其次由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按照50%的比例進行賠付,再次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X丙依法賠償,被告顧念公司對被告王X丙應賠付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抗辯認為被保險車輛違反限高的裝載規(guī)定并提供了勘查照片,但此系公司單方所進行的勘查,并無本次事故駕駛?cè)恕④囕v所有人、車輛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guān)系人在場確認或事后確認。另根據(jù)其所提供的勘查照片顯示,勘查人員系以簡易卷尺手動測量數(shù)據(jù),勘查時被保險車輛停放于凹凸不平的碎石路面,卷尺從地面往車頂拉伸時,兩者是否處于垂直面無法確認,所選取的地面和箱體的測量點是否準確亦無法確認,故其測量所取得的數(shù)據(jù)4.35米較大概率存在偏差,本院對此數(shù)據(jù)難以認定,對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的相關(guān)抗辯難以采信。
關(guān)于四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本院認定意見如下:(1)四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1,360,680元、喪葬費46,99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39,634.52元,本院認為均無不當,故予以支持。(2)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0元。考慮本案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王遂木的死亡后果等涉案因素,本院酌情支持25,000元,此款由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付。(3)誤工費,原告主張21,084.89元,并提供了王X乙、袁建強、王X甲三人2019年1-7月的工資表和企業(yè)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參保證明。根據(jù)原告舉證情況,本院無法確認該三人事發(fā)后為處理喪事而產(chǎn)生的實際誤工損失,故就誤工費酌情以3人、0.5個月并參照本市職工最低工資2,480元/月計算為3,720元。(4)交通費,原告主張6,131.29元。考慮死者王遂木在本市突遭交通事故死亡時,其配偶、子女等主要親屬均不在上海,故近親屬自外地趕赴上海的合理交通費應予考慮。本院經(jīng)審核原告所提供各項票據(jù)的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和有效性,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費4,000元。(5)住宿費,原告主張4,454元并提供部分通用定額發(fā)票,對此本院酌情以60元/日計算3人、0.5個月確認為2,700元。(6)遺體運回費,原告主張1,418元,并提供了上海南匯殯儀館出具的發(fā)票一張。根據(jù)該發(fā)票記載,該筆費用由遺體接運費、防腐費、認尸費、衛(wèi)生袋共四項費用組成,上述費用均屬于喪葬費用范圍,本院已依法支持原告喪葬費46,992元,故對于原告單獨主張的此項遺體運回費,本院不予支持。(7)律師代理費,原告主張50,000元。考慮本案原告獲賠金額、相關(guān)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等涉案因素,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不再按責任比例分攤)。
綜上,四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共計1,792,726.52元。此款由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四原告110,000元(含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0元、死亡傷殘賠償項下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下0元),由被告安誠保險上海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四原告836,363.26元。被告王X丙應賠付四原告不宜納入保險賠付范圍的律師代理費10,000元,被告顧念公司對上述被告王X丙應賠付之款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XX、王X甲、王X乙、孫XX110,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XX、王X甲、王X乙、孫XX836,363.26元;
三、被告王X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XX、王X甲、王X乙、孫XX10,000元;
四、被告上海顧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三項中被告王X丙應賠付原告張XX、王X甲、王X乙、孫XX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張XX、王X甲、王X乙、孫XX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76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張XX、王X甲、王X乙、孫XX已預交),由原告張XX、王X甲、王X乙、孫XX共同負擔194元,被告王X丙負擔6,682元,被告王X丙應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