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八福仙有機肥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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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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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民終16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3
上訴人(原審原告):青島八福仙有機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
法定代表人:牛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青島城陽大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
主要負責人: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青島八福仙有機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福仙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8)魯0214民初58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八福仙公司上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支付八福仙公司賠償金10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八福仙公司不持有投保單,投保單上的手寫內容是某保險公司自行添加的,而且是在加蓋八福仙公司公章后形成的,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向八福仙公司告知了免責條款。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八福仙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審理并改判。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八福仙公司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沒有依據。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已提交由八福仙公司蓋章確認的投保單,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投保單上已明確用打印體注明:“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之前,保險人已經就投保單及后附的保險條款的內容,尤其是關于免除責任的條款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條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投保人對該保險條款及保險條件已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保險條款的約束”。八福仙公司作為投保人已在投保單上蓋章確認,結合前述打印字體的內容,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八福仙公司的上訴沒有事實依據。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八福仙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八福仙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支付八福仙公司賠償金100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1.八福仙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普通員工(文職)死亡/傷殘的保額為100000元,附加“境內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保險期間自2015年9月18日0時起至2016年9月17日24時止。張永明系八福仙公司雇員之一。2.2016年8月4日7時10分許,張永明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摩托車、未戴頭盔、闖紅燈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永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3.張永明的遺產繼承人張守德、左志花、張年龍、張年鳳訴八福仙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經一審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于2018年1月23日達成如下和解協議:“一、八福仙公司當庭支付張守德、左志花、張年龍、張年鳳各項損失共計55000元;二、八福仙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前協助張守德、左志花、張年龍、張年鳳到社保部門辦理一次性救濟費、喪葬費的撥付手續;三、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糾紛。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張守德、左志花、張年龍、張年鳳負擔?!卑烁O晒居诋斎障蛞粚彿ㄔ航桓栋缚?5000元。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某保險公司提交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一份,證明投保人對保險條款及保險條件已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保險條款的約束,保險人已就免除責任的條款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條款,向投保人做了明確說明,并提交保險條款一份。八福仙公司對投保單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主張八福仙公司在投保單中加蓋公章時,投保單系空白的,手寫內容八福仙公司不知情,某保險公司從未向八福仙公司出示或宣讀過保險條款。因八福仙公司認可投保單中八福仙公司的公章系其加蓋,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及其條款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該投保單中打印的條款明確載明:“投保人填寫本投保單之前,保險人已經就本投保單及后附的保險條款的內容,尤其是關于保險人免除責任的條款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條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投保人對該保險條款及保險條件已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保險條款的約束。”《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九)項約定,被保險人的雇員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或無有效資格證書而使用各種專用機械、特種設備、特種車輛或類似設備裝置所致的傷、殘或死亡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涉案事故發生于2016年8月4日(周四)7時10分許,八福仙公司主張張永明系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且張永明的遺產繼承人張守德、左志花、張年龍、張年鳳訴八福仙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經一審法院調解結案,故一審法院對張永明系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事故這一事實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人就免責條款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本案中,張永明無駕駛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發生事故,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并損害公共秩序的行為。八福仙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處蓋章確認,保險人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依法不應承擔涉案事故的賠償責任。綜上,一審法院對八福仙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判決:駁回八福仙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八福仙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保險人是否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投保單中以打印字體明確載明了,保險人已經就免除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八福仙公司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處蓋章確認,應當認定保險人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張永明無駕駛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發生事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后,依法不應承擔涉案事故的賠償責任。
綜上,八福仙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青島八福仙有機肥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靜
審判員 李 蕾
審判員 林偉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張雅彬
書記員翟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