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田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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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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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02民初10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張XX,男,漢族,現住南陽市臥龍區。
被告田XX,女,漢族,現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吳文光。
住所地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安中,河南子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張XX訴被告田XX、中國人民財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南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田XX、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安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12月6日18時42分被告田XX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小型客車,沿南陽市濱河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南陽市××路與醫圣祠交又口10米時,因車輛轉彎時與張XX(原告)駕駛車牌號為豫K×××××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認定田XX負全責,田XX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南陽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后經多次和被告方商議賠償事宜未果。現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為79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田XX辯稱:如果發票和評估真實且有權威性的話,我認可,需要看一下證據進行質證。
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辯稱:如果在我公司投保有這個交強險和三者險的情況下,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三者險限額內進行賠償,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原告張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2、事故認定書一份。
3、機動車信息查詢單。
4、南陽嘉華福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單據2張。
5、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清單。
6、維修發票及銀聯單2張。
被告田XX對原告出示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評估不具有權威性,我需要對評估及清單進行核實。
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對原告出示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評估單價格過高,維修費用過高,保留重新鑒定權利,單據上均未顯示原告姓名,關聯性有異議。
被告田XX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
2、商業險保單、交強險保單、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單各一份。
原告張XX、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以上雙方不持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異議的證據在評理部分綜合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6日18時42分,被告田XX駕駛豫R×××××號小型客車,沿南陽市濱河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南陽市××路與醫圣路交叉口10米時,因車輛轉彎時與原告張XX駕駛車牌號為豫K×××××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勤務大隊(新華)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第4113014201900136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X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
原告張XX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其駕駛的車牌號為豫K×××××的事故車輛進行車物損失評估,該公司評定該車輛估損總值為7900元,后該車由南陽嘉華福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原告張XX支付維修費7900元。
另查明,被告田XX所駕駛豫R×××××號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其本人,該車在人民財險南陽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均自2019年11月21日0時起至2020年11月20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一、公民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田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XX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田XX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本案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三、原告張XX的損失為:車輛維修費7900元。該車輛維修費用為原告實際支出,且有維修單、維修發票、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損失評估清單相印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責任承擔。原告張XX車輛維修費用屬于財產損失,由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向原告支付2000元,超出部分5900元,由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綜上,被告人民財險南陽公司應向原告張XX支付賠償金79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規定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XX賠償款7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田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琳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張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