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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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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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5151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區-605室。
負責人:郭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女,漢族,住杭州市蕭山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陳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償款74462.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費7615.88元;3.被告以82077.98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標準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違約金,其中暫計算至2019年9月24日為7222.86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公告費。審理過程中,原告減少部分訴訟請求,第二項訴訟請求減少為被告按月利率1.4%標準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費6271.88元,第三項訴訟請求減少為被告以74462.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標準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違約金。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7年12月1日,被告因需要貸款向原告申請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2017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暉支行,投保人為被告陳XX,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金額為142680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貸款全部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月保費率為1.7%,每月保險費金額為2040元,由被保險人從指定的賬戶中扣除每月應繳保險費;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出現逾期或提前還款,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被告作為投保人在保單上簽字并聲明已知悉、理解、認可并仔細核對本保險單的全部內容,愿意按照本保險單的約定投保本保險,沒有異議。同日,被告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暉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朝暉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光大銀行朝暉支行貸款120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合同項下首期執行貸款利率為6.6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同日,光大銀行朝暉支行向被告個人賬戶放款120000元。后被告陳XX未按期歸還全部借款,2019年6月28日,光大銀行朝暉支行自原告保證金賬戶中扣除74462.1元用于清償被告對光大銀行朝暉支行的債務。光大銀行朝暉支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將其對借款人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
另查明,被告已按每月2040元標準支付2019年3月5日之前的保費,之后被告僅支付保費0.12元。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以及原、被告之間的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被告和光大銀行朝暉支行之間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均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履行。被告向光大銀行朝暉支行借款后出現逾期,原告已經根據保險單的約定替被告向光大銀行朝暉支行代為清償上述債務,其現有權要求被告支付代償款及按月利率1.4%標準計算的未付保費。被告未按照保險單的約定期間支付代償款,還應按照保險單的約定支付違約金,但原、被告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本院根據原告的損失對違約金予以調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74462.1元;
二、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未付保費6271.88元;
三、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461.46元,并以未還代償款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違約金;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33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3元,由被告陳XX負擔1830元;訴訟保全費914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2元,由被告陳XX負擔832元。
原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媛媛
人民陪審員 邵蕙蕙
人民陪審員 張之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邵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