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甲與張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1324民初88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泗洪縣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周X甲,男,職工,住江蘇省泗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泗洪縣太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男,農民,住江蘇省泗洪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5837749XXXX,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qū)。
負責人:高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上海恒量(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甲與被告張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蘇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被告張X,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周X甲醫(yī)療費3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30元/天×29天)、營養(yǎng)費1740元(29元/天×60天)、誤工費6200元(1550元/月×4月)、護理費7740元(129.3元/天×60天)、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66080元(47200元/年×14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166元,合計91666元。
二、事故情況:2019年2月27日13時29分,被告張X駕駛蘇E×××××小型轎車沿泗州大街由東向西直行至與開發(fā)大道交叉路口沿環(huán)島由東向西行駛時,撞到正在作業(yè)的環(huán)衛(wèi)工原告周X甲,造成原告周X甲受傷,被告張X車輛損壞。經泗洪縣交警大隊處理,認定被告張X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周X甲無責任。經本院委托宿遷市泗陽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周X甲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護理費、營養(yǎng)期分別為120天、60天、60天,鑒定費2566元。
三、被告的車輛及投保情況:事故車輛蘇E×××××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四、受害人收入、居住地等情況:原告周X甲雖已過退休年齡,但事故發(fā)生時在從事環(huán)衛(wèi)工作,結合原告提供的泗洪縣環(huán)衛(wèi)所2019年2月人員工資名冊,可以證明原告于事故發(fā)生前從事環(huán)衛(wèi)工作,每月工資1550元。
五、當事人爭議焦點: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如何確定。
六、就原告的請求,本院認為應予支持的項目、金額及理由:
1、醫(yī)療費370元,有門診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為證;
2、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住院23天,每天20元;
3、營養(yǎng)費900元,營養(yǎng)期60天,每天15元;
4、護理費6673.9元,護理期60天,原告住院23天,每天129.3元,出院后護理依賴程度降低,每天100元;
5、誤工費6200元,誤工期120天,每月1550元;
6、交通費酌定300元;
7、殘疾賠償金66080元,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按14年計算,即47200元/年×14年×10%;
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4000元;
9、鑒定費2566元,有鑒定費發(fā)票為證。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按責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責承擔。本案中,被告張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應賠償原告周X甲的全部損失。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周X甲各項損失84983.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9元,鑒定費2566元,合計29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艷
書記員 高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