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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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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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3民初553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尉氏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申XX,男,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邯鄲縣。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南源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溫X,系公司經理。
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
委托代理人:袁XX,河北現代恒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申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申XX的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申XX訴稱:2019年9月12日,馬上湧駕駛車牌號為冀D×××××號奧迪車沿商登S60高速行駛至商登S60高速115公里700米南半幅處與護欄相撞,造成車輛、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3日開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上湧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冀D×××××號奧迪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屬于保險賠償的范圍。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評估費、路產損失、施救費等共計2062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告申XX當庭提交的證據材料是:1、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2、保險單復印件二份;3、開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4、河南寶特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評估結論書一份;5、施救費發票一張;6、河南省高速公路路產損失清單、賠償通知書、收據各一份。
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答辯及質證意見為: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過高,我們在核實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前提下,在保險限額內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對于車輛損失,車輛的實際價值是20萬元,我們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對證據1無異議,證據2沒有投保指定專修保險,不能按照4S店價格進行賠償,對證據3無異議,證據4的車損評估報告系單方鑒定,送檢材料沒有經過質證,無法保證真實性,車損過高,沒有扣除相應的殘值,根據評估報告該車輛已達到報廢標準,對鑒定人員的合法性有異議,二手車鑒定人員不具有相關資質,評估費公司不應該承擔,證據5施救費過高,證據6路產損失價格過高,且無依據,應由第三方對相關價格進行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當庭沒有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書面重新鑒定的申請,申請對冀D×××××號小型客車損失價格和受損路產“可導向防撞墊”的價格進行鑒定,本院予以準許。后經本院委托,河南至公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冀D×××××號小型客車損壞修復費用為101840元,可導向防撞墊損失價值為8800元。經原被告雙方質證,原告申XX認為評估公司未告知申XX現場參與評估,屬程序違法,且評估的車損和物損價格過低、不客觀、不真實,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對于車輛損失和路產損失的價格仍然略高。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馬上湧駕駛車牌號為冀D×××××的小型客車,沿商登S60高速行駛至商登S60高速115公里700米南半幅時,與護欄相撞,致車輛、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開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責任認定,馬上湧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冀D×××××的小型客車因施救產生費用1800元,該車經申XX委托,河南寶特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164703元,原告申XX支出評估費4117元。另外,該次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可導向防撞墊損壞,根據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尉氏路產管理大隊出具的賠償通知書,原告申XX已支付賠償款35000元。2019年12月23日,經本院委托,河南至公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冀D×××××號小型客車損壞修復費用為101840元,可導向防撞墊損失價值為8800元。
另查明,馬上湧駕駛的冀D×××××號小型客車登記車主為原告申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萬元,車損保險限額為206524.8元,均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以上保險均處于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原告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河南至公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是經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原告申XX認為評估公司未告知申XX現場參與評估,屬程序違法,且評估的車損和物損價格過低、不客觀、不真實,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損失、路產損失評估金額仍然略高,但均未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對于該評估報告依法應予以認可。
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案中,原告申XX對其造成的可導向防撞墊損壞已賠償35000元,但該賠償數額系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尉氏路產管理大隊的賠償要求,并非是實際已確定的損失,原告申XX主張的路產損失應以河南至公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為依據。
經審查,原告申XX的損失應計算為車損101840元、施救費1800元、財產損失8800元,共計112440元,均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原告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對于該部分依法應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申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2440元;
二、駁回原告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94元減半收取219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197元,由原告申XX承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園園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曉青